第1题:
某市白酒生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当月外购玉米两批,①向农民直接收购,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②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56.5万元。
(2)购人普通白酒3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0万元,白酒公司将购人的白酒全部直接对外销售,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6万元。
(3)将业务(1)中外购的玉米账面成本的40%及其他原材料20万元发出,委托某县白酒加工厂加工A牌白酒5000斤,取得加工厂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3万元,加工厂无同类白酒的售价,加工厂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相应的税金及附加。
(4)将加工收回的A牌白酒的50%用于抵偿A公司货款110万元,抵债的A牌白酒的市场不含税售价为90万元。
(5)将加工收回的A牌白酒的10%发给下设的门市部,用于对外销售,当月全部售出。将自产的成本为20万元的10000斤B牌白酒发给下设门市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为38万元),当月实际售出60%。
(6)将自产的高级白酒5000斤(成本为40万元)与其他礼品500斤(成本为30万元)组成套装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
(7)企业自有房产原值为5000万元,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房产对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50万元。本月按规定计提了房产税(当地房产税的扣除率为30%)。
(8)接受乙酒厂的委托代销白酒1200斤,代销白酒的成本35万元,委托方指定的不含税售价是60万元,本月已全部售出,委托方按代销清单上的不含税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双方协议约定,企业将代销手续费5万元扣下之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酒厂。
(9)已知: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0万元;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从量税每斤0.5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
(1)计算业务(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业务(3)白酒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4)中A牌白酒抵债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4)计算业务(5)中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6)中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6)计算房产出租业务中当月应计缴纳的营业税。
(7)分析代销业务中的税务处理。
(8)计算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业务(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13%+56.5÷(1+13%)×13%=9.1(万元)
(2)发出的玉米的账面成本=(20+56.5—9.1)×40%=26.96(万元)
白酒加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6.96+20+13+5000×0.5÷10000)÷(1—20%)×20%+5000×0.5÷10000=15.3(万元)
(3)业务(4)中A牌白酒抵债立确认的销项税额=90×17%=15.3(万元)
(4)业务(5)中下设门市部销售的A牌白酒应确认的销项税额=(90÷50%×10%)×17%=3.06(万元)
B牌白酒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8×60%×17%=3.88(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3.06+3.88=6.94(万元)
消费税额=38×60%×20%+10000×60%×0.5÷10000=4.86(万元)
(5)销项税额=110×17%=18.7(万元)
将高级白酒与其他礼品组成套装出售的,应当将全部销售额按白酒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110×20%+(5000+500)×0.5-5-10000=22.28(万元)
(6)营业税=50×5%=2.5(万元)
(7)代销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应当确认销项税额=60×17%=10.2(万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60×17%=10.2(万元)
代销手续费应确认的营业税=5×5%=0.25(万元)
(8)业务(2)中: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6×17%=2.72(万元)
业务(3)进项税额=13×17%=2.21(万元)
本月进项税额=9.1+2.21+10.2+1.7=23.21(万元)
本月销项税额=15.3+6.94+18.7+10.2+2.72=53.86(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53.86-23.21-20=10.65(万元)
(9)用于抵债和门市部销售的A牌白酒,总共为委托加工收回数量的60%,由于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月应纳消费税=4.86+22.28+(90÷50%×60%×20%+5000×60%×0.5÷10000
—15.3×60%)=39.71(万元)
本月应纳营业税=2.5+0.25=2.75(万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65+39.71+2.75)×(7%+3%+2%)=6.37(万元)
第2题:
第3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万元、增值税税款18.7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2吨香水,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同类香水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8万元/吨,当月加工完毕,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收回全部香水,乙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将收回香水的80%用于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剩余20%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7.44万元。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8×2×30%=46.8(万元)。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的不含税价格(37.44÷1.17=32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78×2×20%=31.2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
(3)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香水已纳的消费税。
(4)甲企业10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0×30%+37.44÷(1+17%)×30%-46.8=52.8(万元)。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位于县城的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向农民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42万元,直接将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企业委托加工成未上漆的素板,支付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给乙企业不含税加工费9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乙企业加工完毕,甲收回后领用60%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高级实木地板1800箱,销售14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另将剩余的400箱用于本厂办公楼的装修。已知乙企业无同类素板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关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400+400/1400×400)×17%-42×13%-2×11%-9×17%=80.22(万元),
当月应被代收代缴消费税=[42×(1-13%)+2+9]/(1-5%)×5%=2.5(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不含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0+400/1400×400)×5%-2.5×60%=24.21(万元),
当月应缴纳(不含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80.22+24.21)×(5%+3%)=8.35(万元)。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