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述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特殊类型的犯罪的处理。

题目
问答题
试述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关特殊类型的犯罪的处理。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

第2题: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涉嫌()。

  • A、包庇罪
  • B、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C、走私毒品罪
  • D、贩卖毒品罪

正确答案:B

第3题:

以下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不论是否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B.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C.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正确答案:A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不论是否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因而A选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第二档次上加重处罚情节,不数罪并罚,因此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按我国刑法学界中的通说,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处理,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即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其已经着手实行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按诈骗罪处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而C项说法错误。

第4题: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的自然人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的自然人和单位。


正确答案:已满16周岁;单位;已满14周岁

第5题: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C

第6题:

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正确说法是(  )。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没有数量上的要求
C.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D.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加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没有数量上的要求,而且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故选A、B项。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故排除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故选C项。

第7题: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涉嫌()。

  • A、包庇罪
  • B、销赃罪
  • C、窝藏罪
  • D、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正确答案:D

第8题:

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参考答案: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第9题: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数量大的,涉嫌()。

  • A、走私毒品罪
  • 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C、贩卖毒品罪
  • D、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正确答案:B

第10题:

试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


正确答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所谓运输毒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对毒品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人吸食、注射等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科研或教学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特许后,进口、生产、运输、或者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
(2)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对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3)毒品数量的计算。本罪的处罚与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有重大关系,因此,准确认定毒品的数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7款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应以累计计算。又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