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题目
问答题
试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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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共用题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说法正确的是、()
A、律师事务所有三种形式,及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国资律师事务所
B、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且申请设立前5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C、个人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人的执业年限要求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执业年限要求高
D、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普通的律师事务所需要具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而设立特殊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应当有100万以上的资产

答案:A,C
解析:
《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


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


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


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


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

第2题: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往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
(3)有3名以上的律师。

第3题:

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责任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

B.合伙律师事务所亦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C.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根据《律师法》第15条第2款:“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可知A、B正确。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知选项C正确。第19条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18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D也符合题意。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第4题:

问答题
试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区别。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新的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和解和重整成为两种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2.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可由债务人提出;
3.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则, 而且以包括一系列营业保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
4.担保债权的行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 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5.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6.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 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7.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债务人营业改善等一系列旨在拯救企业的综合性方案, 而和解协议仅为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债务调整方案;
8.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 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 而和解协议则不可如此;
9.重整程序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 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试述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特殊性。


正确答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明显高于《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设立条件。根据《证券法》第124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法定条件的特殊性体现在: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基础文件,设立证券公司的,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在我国,设立的公司类型不同,公司章程基本条款和格式也不尽相同。内资证券公司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章程内容存在较大差别,上市证券公司和非上市证券公司的章程内容和格式也有很大不同。
(2)主要股东。在设立证券公司场合下,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主要股东情况有特别要求。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2)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10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3)近3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注册资本。为了强调证券公司的风险和责任,加强对债权人和客户的保护,各国证券法均规定了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证券法》第1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公司股东不能采取一次认足、分期缴纳的做法。
(4)任职资格。证券法特别规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券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证券法》第131条第2款还规定了其他消极条件: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证券法》第13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13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5)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证券公司设立阶段,主要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文件和筹办情况,来考核证券公司是否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申请人要提交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修订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监管机关考核证券公司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的重要依据。根据该项指引,内部控制包括业务内部控制、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
(6)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公司设立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证券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各类证券业务,要首先满足公司法规定,同时要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需求,必须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其他条件。设立证券公司,还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除应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登记程序外,还要遵守证券法规定前置批准和事后许可程序。
1)前置批准程序。根据《证券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人必须首先申请取得证监会批准,才能继续办理证券公司设立事务。证监会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时,除了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核外,还有权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即使
设立申请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证监会也可能作出不批准证券公司设立的决定。
2)公司登记程序。《证券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经过审查合格的,公司登记机关给予办理设立登记并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营业许可程序。《证券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6题:

简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正确答案: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7题:

试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正确答案: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度
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8题:

下面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规定,哪一或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B.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C.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D.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可以设立分所

答案:D
解析:
考查律师事务所分所规范。

第9题:

关于律师事务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B、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C、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D、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公益性经营活动

正确答案:B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特殊性。

正确答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明显高于《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设立条件。根据《证券法》第124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法定条件的特殊性体现在: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基础文件,设立证券公司的,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在我国,设立的公司类型不同,公司章程基本条款和格式也不尽相同。内资证券公司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章程内容存在较大差别,上市证券公司和非上市证券公司的章程内容和格式也有很大不同。
(2)主要股东。在设立证券公司场合下,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主要股东情况有特别要求。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2)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10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3)近3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注册资本。为了强调证券公司的风险和责任,加强对债权人和客户的保护,各国证券法均规定了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证券法》第1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公司股东不能采取一次认足、分期缴纳的做法。
(4)任职资格。证券法特别规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券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证券法》第131条第2款还规定了其他消极条件: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证券法》第13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13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5)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证券公司设立阶段,主要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文件和筹办情况,来考核证券公司是否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申请人要提交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修订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监管机关考核证券公司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的重要依据。根据该项指引,内部控制包括业务内部控制、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
(6)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公司设立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证券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各类证券业务,要首先满足公司法规定,同时要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需求,必须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其他条件。设立证券公司,还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除应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登记程序外,还要遵守证券法规定前置批准和事后许可程序。
1)前置批准程序。根据《证券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人必须首先申请取得证监会批准,才能继续办理证券公司设立事务。证监会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时,除了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核外,还有权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即使
设立申请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证监会也可能作出不批准证券公司设立的决定。
2)公司登记程序。《证券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经过审查合格的,公司登记机关给予办理设立登记并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营业许可程序。《证券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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