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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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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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国发〔1993〕79号、国发〔1994〕9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正确答案: 关于机关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退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具体规定是: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退休的人员,计算退休金的办法是: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4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3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20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退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退休金,增加金额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数。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文规定,对1993年10月1日至土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2题:

西藏地区的职工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第3题:

对有特殊贡献的退休人员可以在基本退休费之外再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但是和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00%。()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正确

第4题:

在西藏办理退休或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哪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5题:

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6题:

对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进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

第7题:

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否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正确答案: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中小学和幼儿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第8题: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对这些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9题:

三线艰苦地区就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第10题: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包括哪些人?


正确答案:“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