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对援藏干部离退休后的安置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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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援藏干部离退休后的安置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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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
负责安置管理的部门是( )。

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B: 老干部管理部门
C: 民政部门
D: 组织部门第4页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
由民政部门管理。

第2题:

对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港澳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要求在国外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3题:

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和政策,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要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下列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军队离退休干部可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

B.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

C.军队离退休干部可被安排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

D.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


正确答案:D
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不可以覆盖军旗。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考查。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体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

第4题:

对援藏干部离退休后的安置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安置去向问题。凡单身在藏的,允许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夫妇同时离休退休,或一方留藏继续工作,另一方确定离休退休的,对其要求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子女工作居住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可允许任选一方;对到北京、上海、天津从严掌握,个别确有困难的,应予以照顾。
(2)尽早落实住房问题。这些离休退休人员,大部分在内地无房或住房很困难,需要接受地区协助解决,尽快落实。其住房面积和造价标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和群众的水平确定,接受地区要列入统筹建房计划。
(3)拨交经费问题。为了保证离休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和报销有关费用,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掌握支付,并每年结算一次。
(4)关于安置中的费用问题,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如住房费、退(离)休费、医药费,离休干部特需费和西藏规定的各种补贴,应由西藏负责支付。至于地方性的附加费用,不能作为接受安置西藏退(离)休干部的条件,应予全部免收。

第5题:

国家和自治区对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都有那些文件规定?


正确答案:为了妥善解决干部离退休后易地安置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劳动人事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0]253号文件、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国办发〔1983〕96号文件、新党组字〔1984〕132号、新劳人字〔1984〕417号文件、新劳人干字〔1984〕374号文件、新党组通字〔1987〕25号文件、新财文字〔1987〕176号文件、新党老安字〔1992〕03、04号文件中做出相应各项规定。

第6题:

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和政策,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要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下列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军队离退休干部可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
B: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
C:军队离退休干部可被安排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
D: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

答案:D
解析:
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不可以覆盖军旗。

第7题: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是指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隶属上述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所谓"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是指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中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所有干部。
不得到商业性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是指不得担任上述企业内设置的各种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至于临时为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应聘从事门卫、巡逻、清扫等各种劳务工作的,不属于“任职”范围。
退休干部不得兴办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得兴办安置待业青年的商业性劳动服务公司。

第8题:

(2015年)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负责安置管理的部门是()。

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B.老干部管理部门
C.民政部门
D.组织部门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注意】此题为真题,为保证试题的真实性,未做修改。新教材已改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人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第9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第10题:

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