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定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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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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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计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盲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2)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清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3)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937年8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8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1937年8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第2题:

对确定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1934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1935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初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活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抗日战争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队”,“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的桂林“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4)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5)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第3题:

对确定“中国民主革命同盟”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简称“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党在重庆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该组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结束。凡参加“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盟时算起。

第4题:

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4]7号文件)规定: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第5题:

对确定山西公学学员和山西革命妇联(红色妇联)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西公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参加“山西革命妇联”(又名“红色妇联”)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该组织之日算起。

第6题:

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第7题:

对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日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单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西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第8题:

对确定1952年至1955年复员的部分女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建国前参军,按1952年7月总政治部《关于整编中妇女干部处理的办法》、1953年6月军委总政治部《关于今后部队妇女同志工作问题解释要点》及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文件办理了复员或退伍手续,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第9题:

对确定山西“牺盟会”、“决死队”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的军龄计算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牺盟会”、“决死队”和其他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我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时间:
(1)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皆吊,从入党之日算起;
(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第10题:

如何确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工作及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正确答案: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