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题目
多选题
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

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

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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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干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正确答案:ACD
[考点]转质权
[解析]所谓转质权,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的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首先,虽然《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问,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及第3款规定I“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应适用《物权法>的新规定,即只要当事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有关要件,就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所以,本题中,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子丙,由于丙并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质权人的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出质人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出质人乙的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如果电动车发生了毁损、灭失的,应当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本题司法部给出的正确答案包括选项D,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第2题:

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正确答案:D

第3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l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正确答案:ABC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保证属何种性质。本题中“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

第4题: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第5题:

律师甲送给私企员工乙30万元,请乙想办法劝说其在法院任院长的哥哥丙,照顾一下甲的案件。乙告诉丙:“律师甲给了我和你30万元,你就关照一下甲的案件。这30万元,我们一人一半。”丙同意,并关照了甲的案件。对于乙如何劝说丙的事实,甲并不知情。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C.丙的行为均成立受贿罪
D.乙、丙不构成触犯同一罪名的共同犯罪

答案:A,C
解析: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刑法》第390条之一)。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教唆犯(不构成行贿罪),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实行犯,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据此,D项错误。

第6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7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8题:

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入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正确答案:D
【考点】上诉人的确定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甲、乙为一审原告,丙为一审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后,甲、乙和丙均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提出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为错误。应当说明的是,上诉人的确定有以下两点判断标准:①有提出上诉的资格,即应为合格的上诉人,具体包括:一审案件中的原数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袭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②实施了提出上诉的行为。可见,上诉人的确定与当事人所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无关,只要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在上诉期间内实施了提出上诉的行为,该人即应确定为上诉人。
【难度系数】*

第9题:

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10题: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AB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指行为人打算侵害某一对象,因为实行行为的失误或方法使用上的不当导致另一对象受害,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本案中,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显然丙的错误是杀人行为的失误所致,属于打击错误,此时,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丙向甲开枪时对甲没有杀人故意,仅具有防卫意图,丙对乙的死亡也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丙向甲开枪时对甲具有防卫意图,但丙没有认识到乙的存在,对乙没有防卫意图,却打死了乙,正好制止了乙对自己的杀害行为。按照通说观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中没有防卫意图,因而成立犯罪,丙对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另一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丙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有过失,但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乙杀自己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
D项,甲对丙实施砍杀,丙基于防卫意图(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甲开枪射击,即使造成甲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况且丙没有实际造成甲死亡,当然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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