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但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起诉。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天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是启动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案件审理程序的要件。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应说明争议各方是否进行过磋商,指明具体的争议措施,并提供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该概要足以明确提出问题。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同时它具有满足正当程序目标的价值,使被诉方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有机会了解申诉方提出的问题并为自己辩护。提起申诉,并不以申诉方具有法律利益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前提。
3.专家组的审查和结论。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对其所提出的诉求或主张,都承担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在一方初步证明其诉求或主张的真实性后,由另一方进行反驳。此为初步证据责任。一方是否初步证明其诉求或主张,专家组无需特意作出具体裁定,而是在争端双方提交的整个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证据的采纳与评估,赋予证据的效力,是专家组认定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属于专家组的裁决量范围。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可以向其视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对未经专家组要求而由争端方和第三方之外的人或组织主动提供的信息(法庭之友材料),专家组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采纳。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应列明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性,以及裁定和建议的基本理由。对申诉方根据不同规则提起的数个申诉请求,专家组可根据有效解决争端的必要性,在认为已经有效解决了争端的情况下,对其中的某些诉求不进行审查。这称为司法经济原则。
4.上诉机构的审查、裁定。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则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在推翻有关裁定和结论时,为了使争端得到有效解决,如果专家组裁定的事实和专家组程序记录中的争端方无争议的事实比较充分,上诉机构可以继续对双方间的争议进行审查,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定和结论。
第2题:
试述家庭的功能及变迁
第3题:
试述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4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第5题: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第6题:
第7题:
试述汗腺的功能及其调节。
第8题:
试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
入世后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入世后承担如下基本的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第9题:
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第10题:
简述WTO协议序言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