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张三老伴早亡,只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他在60岁的时候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后来由于跟小儿子发生矛盾,在65的时候又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大儿子,并经过了公证。最后,张三生病卧床,请人代写了最后一份遗嘱,并找了两个邻居作为见证,把自己的财产全部捐献给本村的养老院。张三去世后,他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A 两个儿子平分B 留给大儿子C 给养老院D 上缴国家

题目
单选题
张三老伴早亡,只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他在60岁的时候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后来由于跟小儿子发生矛盾,在65的时候又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大儿子,并经过了公证。最后,张三生病卧床,请人代写了最后一份遗嘱,并找了两个邻居作为见证,把自己的财产全部捐献给本村的养老院。张三去世后,他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A

两个儿子平分

B

留给大儿子

C

给养老院

D

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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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共用题干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三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13年12月,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例回答72~78题。

此案例没有涉及()。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代位继承

答案:C
解析:
本案涉及到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房产和存款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则冯老先生的遗产包括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根据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先生的老伴将获得冯老先生的所有遗产,即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枫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大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第2题:

共用题干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3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元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09年12月30日,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冯老先生的自书遗嘱()。
A:有效,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财产
B:无效,因为分配并不公平
C:无效,因为没有给冯枫与冯强留特留份
D:无效,因为分配了家庭共同财产

答案:D
解析:

第3题:

退休职工老张育有两个儿子,他曾立下遗嘱,死后财产由两个儿子均分。过了几年,老张中风瘫痪,卧床不起,大儿子一直在身旁照顾,而小儿子却对老张不闻不问。后来,老张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他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交待,自己死后的全部财产都归大儿子所有。后抢救无效,老张死亡。关于老张的小儿子的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口头交待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B.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老张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C.小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老张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交待无效,应以以前的遗嘱为准
D.小儿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未对老张尽赡养义务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老张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他在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第4题: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三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13年12月,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例没有涉及( )。

A.遗嘱见证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嘱效力

答案:C
解析:

第5题:

共用题干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三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13年12月,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例回答72~78题。

冯老先生的老伴可以分得()的财产。
A:24万房产,12.5万存款
B:25万房产,12.5万存款
C:5万房产,2.5万存款
D:20万房产,10万存款

答案:D
解析:
本案涉及到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房产和存款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则冯老先生的遗产包括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根据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先生的老伴将获得冯老先生的所有遗产,即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枫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大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第6题:

共用题干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三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13年12月,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例回答72~78题。

冯老先生的遗产应按照()继承。
A:法定原则
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答案:C
解析:
本案涉及到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房产和存款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则冯老先生的遗产包括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根据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先生的老伴将获得冯老先生的所有遗产,即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枫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大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第7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生效。

第8题:

共用题干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冯老三。冯老二三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与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40万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儿媳妇和冯老三。2013年12月,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均可证明。后冯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例回答72~78题。

冯老先生的口头遗嘱()。
A:有效,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财产
B:有效,有医生和护士作为见证人
C:无效,因为遗产已经通过自书和代书遗嘱分配
D:无效,因为没有指定见证人

答案:B
解析:
本案涉及到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房产和存款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则冯老先生的遗产包括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根据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先生的老伴将获得冯老先生的所有遗产,即价值20万元的房产和10万元的存款。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枫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大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第9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

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答案:B
解析: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另外,不得取消或减少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应继份,否则,所立遗嘱为无效的遗嘱。

第10题:

何老先生有两个儿子——何老大与何老二,老伴多年前就已去世,何老先生带着小儿麻痹的小儿子一同生活,何老大定期给付父亲赡养费用。2008年何老先生突发心脏病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0万元留给何老大,并希望何老大能照顾好何老二。则(  )。

A.该遗嘱有效,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处理自己的遗产
B.该遗嘱无效,因为没有为何老二保留份额
C.该遗嘱有效,因为何老先生将何老二委托给何老大照顾
D.该遗嘱无效,因为何老先生没有设立遗嘱的能力

答案:B
解析:
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份额的处分无效。本案中何先生小儿子患有小儿麻痹,需要人照顾即可以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所以何老先生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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