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题目
问答题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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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征收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复合计征方法。()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2题: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计算消费税时,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但在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销费税时,实行单一从价计税方法。(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消费税的复合计税针对的是三种应税消费品,而不是纳税环节,委托加工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时,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样实行复合计税。

第3题:

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有( )。

A.粮食白酒

B.薯类白酒

C.卷烟

D.其他酒


正确答案:ABC
解析: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是复合计征消费税的。

第4题: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

A.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B.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C.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D.按照粮食白酒或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C
解析: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第5题: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从量复合征收的方式,我国目前只对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


正确答案:√
消费税的计价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方式。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第6题:

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除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之外,其他一律不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有三种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只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三种应税消费品。

第7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有关税征收规定的有( )。

A.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B.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C.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D.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凡酒精所有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ABD
解析:能确定其中原料为薯类或粮食的,分别按照薯类或粮食的税率征收;如果两种原料都有的,从高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如果两种原料都没有的,也从高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

第8题:

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除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之外,其他一律不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第9题:

我国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下列商品中,适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商品是( )。

A.柴油

B.卷烟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正确答案:BCD
解析:复合计税是对高档或对社会不利的产品征收。上述四项中规定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复合计税。

第10题: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目前,黄酒、啤酒、汽油、柴油采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其他税目则采用( )来计算纳税。

A.累进税之

B.比例税率

C.复合税率

D.其他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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