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

题目
问答题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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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在筹建过程中,甲以设立中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丙公司因故未成立,尚欠丁公司房租2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租金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承担全部责任
B.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
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D.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题: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 设立中的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甲、乙公司连带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
甲以“设立中的乙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并非为自己利益订立),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第3题: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3.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4.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第4题:

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本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1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请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第5题:

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约定由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设立 过程中,甲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丙公司的办公场地,租 金 20 万元,后丙公司设立失败,租金未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甲承担全部责任
B.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D.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之债。根据规定,发起人以自己 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为数人的,承担 连带债务。

第6题: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公司承担
B.甲、乙公司连带承担
C.甲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
甲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第7题:

在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乙连带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8题:

97~100 甲、乙、丙、丁四人经协商,拟共同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丙、丁三人均为自然人。他们协商形成的意向书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 000万元,其中甲以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工业产权作价400万元和现金400万元出资,乙、丙、丁三人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甲承诺,其对新设立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乙、丙、丁三人在按时出资的条件下,享受公司利润分红。注册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认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存在若干不合法之处,拟不予代理。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第97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 )。

A.协商设立

B.发起设立

C.募集设立

D.合同设立


正确答案:A

第9题:



(本题1 8分)


案情:


201 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 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 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 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 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 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讳。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 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 2年6月初,时值1 30万元;在201 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 1 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神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1 8分)


1.【参考答案】


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考点】公司的设立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因此,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参考答案】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 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考点】股东的出资


【详解】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 6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现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案情,因为甲在公司成立出资时,该出资设备价值1 30万元,应当以此价格为出资额,而不应考虑之后的价值变化,同时,案情并没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故而丙、丁不能要求甲补足出资责任。


3.【参考答案】


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考点】股东的出资


【详解】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故在甲不能补足该100万元的现金出资时,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参考答案】


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神,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考点】公司的出资


【详解】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在本案中,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神,其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参考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


的构成。


【考点】股权转让


【详解】尽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采取自由主义,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本案中,甲作为无权处分人,伪造了丙、丁两人的签名,从而将丙、丁的股权转到乙的名下。而且乙存在与甲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恶意第三人,故乙不能够取得股份。


6.【参考答案】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考点】股权转让


【详解】


《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10题: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设立中的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承担
  • B、乙公司承担
  • C、甲、乙公司连带承担
  • 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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