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我省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过渡认定了教师资格,并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面向社会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后,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如具备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其标准、条件及程序与其他社会申请人员要求相同,不再区分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
第2题:
教师资格的分类包括:( )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E、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F、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3题:
A.教师资格证书
B.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C.教师资格认定书和教师资格认定表
D.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从业证书
第4题: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认定 ( ) A.初中教师资格 B.高中教师资格 C.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D.大学教师资格
第5题:
具备何种教师资格该怎么填
如果你之前已经有教师资格证,想报考更高级的教师资格证,就填写你已经有的教师资格,比如:你已经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就填写“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如果你没有任何教师资格证,就填写“无”。
第6题:
、“丧失教师资格”与“撤销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回答: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应由当事人据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件,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从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凡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7题: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
第8题:
如果因违规违纪丧失教师资格的,()。
A、五年内不受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B、处理期后自动恢复教师资格
C、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D、三年内不受得申请认真教师资格
第9题:
《教师资格条件》规定,依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将( )。A.3年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B.5年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C.10年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D.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10题: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E.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F.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G.高等学校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