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小学学生。李莱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题目
问答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小学学生。李莱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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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莱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 律责任?


正确答案: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
(4)对李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材料中的个体户: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2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輟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违法主体是谁?
(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着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3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l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
(4)对李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材料中的个体户: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4题:

材料
刘某有一女儿刘佳,是一名小学生。刘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赚钱。遂于2011年暑假,将刘佳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刘某拒不说明其去向,还说:“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多管闲事。”
问题:该材料中刘某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要点】(1)本案例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保障。第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2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刘某及个体户。
(4)对刘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 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体户:根据《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5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回家赚钱。遂于今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
(4)对李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材料中的个体户: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6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8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违法主体是谁?

(4)违法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的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7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
(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3分)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4分)
(3)违法主体是谁?(3分)
(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分)


答案:
解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8题:

李某女儿李霞11岁,系某镇农村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退学赚钱,于是暑假期问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女儿的去向,有时还恶语相向:“孩子读不读书是我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考查要点】本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考查。
【参考答案】(1)该案例中存在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其邻镇的一个个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9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违法主体是谁?
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材料中李某不让自己的女儿上学违反了该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李某及个体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10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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