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致制度
反致制度
住所地法优先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上的妥协态度
住所原则对国籍原则的重大妥协
第1题:
我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依据我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方当事
人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若该外国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则我国法院可适用我国法律
B.以该外方当事人在其本国经常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C.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
D.先依据该外国区际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若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
第2题:
玛丽具有A国国籍,2000年死亡时住在B国。玛丽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c国的一辆豪华轿车并诉至c国法院。假设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此时,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考点】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解析】反致指针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本国的法律,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转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律的情况即为转致。间接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匡的法律,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甲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法律的情况即为间接反致。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最后,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就构成间接反致因此选B。
第3题: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B反致,是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他国的法律,而根据他国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最后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间接反致是根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案应适用他国的法律,而根据他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本案又应适用第三国法律,而根据第三国的冲突法规范,本案又应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最后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转致即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本案应适用他国法律,而根据他国冲突法规定,本案又应适用第三国法律,法院最后直接适用了第三国的实体法来解决本案争议。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的做法,其含义为英国法院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适用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判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法对反致所抱态度,最后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本题中法律适用流程是先由法院地国丙国指向甲国,再由甲国指向乙国,又从乙国返回丙国,所以是间接反致,B项正确。
第4题: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5题:
第6题: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中国
第7题:
关于冲突规范的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下列哪项?( )
A.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不动产,即使是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这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B.1902年订立于海牙的《离婚以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以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提出。”这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民法通则》第l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D.《民法通则》第l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第8题: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
A.行为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一方住所地法
第9题:
第10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