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述提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特殊要件。

题目
问答题
试述提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特殊要件。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A.确定之诉
B.确认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D
解析: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第2题:

以下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中,说法错误的有

A.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调解书不得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B.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消极确认之诉
C.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应当中止执行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D.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原则上应当裁定将再审请求并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

答案:A,B,C,D
解析: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均可提起撤销之诉,选项A的说法错误。在诉的种类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亏变更之诉,选项B的说法错误。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换言之,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并不必然中止执行,选项C的前半句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94条规定,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选项C的后半句说法正确,引民事诉讼法解法》第301条规定。第三人称销之诉案件审理期i司,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称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人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称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此种情形下,原则上应当三撤并人再审,选项D恰好说反了,因此错误。

第3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和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根据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的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因不能归责于该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C.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D.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做出该应被撤销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由此可知,该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和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根据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的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即“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可知该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因不能归责于该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B项正确。
C项: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该项认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做出该应被撤销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正确的。即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参考答案ABC

第4题:

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消灭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属于()。

  • A、确认之诉
  • B、给付之诉
  • C、变更之诉
  • D、反诉

正确答案:C

第5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除权判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
C.除权判决作出后,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D.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不能请求撤销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公示催告期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选项D: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第6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产生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法律效力,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选项D是正确的。

第7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立法依据。从中可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8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形成之诉

D.共同诉讼


参考答案:C

第9题:

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除权判决具有宣告票据无效的效力
  • B、除权判决具有作为支付凭据的效力
  • C、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权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 D、除权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再审
  • E、除权判决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正确答案:A,B,E

第10题:

公司解散之诉的要件、功能及问题。


正确答案: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散和应当解散的四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股东由于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原因,譬如股东间缺乏合作诚意、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公司财产正遭受滥用等因素而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时,他们的诉讼请求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被法院驳回。笔者认为,以司法力量启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既开辟了股东权利救济的新大门,又彰显了司法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原则。
应当指出,股东诉求解散公司是一种特别的、例外的权利,须在特定情况下方可行使,股东寻求解散公司的基本理由和情形是:
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由股东会与董事会作出,因此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指股东会陷入僵局与董事会陷入僵局。股东会陷入僵局包括两种情况:
(1)在需要简单多数时,支持与反对的双方持股数量相同,因而无法通过任何一方的议案。
(2)在需要绝对多数时,关于某一事项的任一议案都没有有效多数的支持。董事会陷入僵局是指董事会不能对应由其决定的事项作出任何决议,由于董事会决议通常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因此董事会陷入僵局通常是指支持与反对意见的董事一样多时的情形,这时公司的一些经营决策往往无法进行。当僵局无法打破、长期持续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二、股东无法行使权利。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在公司不尊重股东法定权利的各种行为中,比较典型的是长期不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因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恶意或严重不负责任,例如董事会不当处分公司财产时,造成公司资产严重减少,从而危及公司存在,也危害股东的利益。
公司解散之诉,当然由股东作为原告起诉,但为防止少数人滥用诉权,可规定只有持股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提起本诉。由于股东诉请为解散公司,因此,本诉被告应当是公司。关于管辖问题,从方便法院审理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出发,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妥。至于案件受理费,可依被诉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计收。为避免公司、股东的利益继续受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然可以发布必要的保全措施,指定保管人或财产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控制,甚至对公司的业务处理进行干预。
当公司解散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基本效力是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法院判决宜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解散登记。公司解散并不立即产生公司法人格消灭的效力,在清算范围内,公司视为未解散,其法人资格继续存续。
由于解散公司是终止公司存在的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除非十分必要,法院不会轻易作出这种判决,因为它的过分严厉会影响股东整体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替代性措施被经常采用,如命令变更公司章程、判令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原告的股权,或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向原告出售股份。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