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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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试论述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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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有( )。

A、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B、合同订立的短暂性
C、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D、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E、合同形式的非要式性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第2题:

论述合同订立的过程。


正确答案: 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要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要约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新要约……直至对新要约的承诺过程。

第3题:

在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中,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拍卖广告

B.竞买

C.买定

D.以上都错误


参考答案:B

第4题:

论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正确答案: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所以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订立一样,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邀请。投保人的要约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保书形式进行“要约邀请”。
(2)保险要约。投保人索取并填写投保单,认可保险人设定的保险费和保险条款,并将之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即为保险要约。
(二)承诺。承诺又称之为“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

第5题:

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 A、政府采购合同
  •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合同类型,是双务、有偿合同。其主要特点包括()。

A、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B、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C、合同订立程序的特殊性
D、合同争议处理的特殊性
E、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答案:A,B,E
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主要特点包括:①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专业分包人规定了资质要求。③合同内容的特殊性。由于专业分包工程属于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对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而言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但与总承包合同相比,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只能是项目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则不能分包,而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7题:

试论述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正确答案: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拍卖会的举行就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与一般的买卖合同订立方式相比,拍卖中的要约和承诺各具特点
1、在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行为是要约,具有如下特点
(1)要约人在要约前要经过一个特殊的登记程序,只有经过竞买登记,取得竞买人资格的人才能向拍卖人发出要约
(2)要约人的要约行为一般应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
(3)拍卖人必须为多个潜在的要约人提供可以同时进行要约的条件和环境。
(4)竞买人在向拍卖人要约时,一般应同时将自己的要约无保留的转达给其他竞买人才能有效,密封报价的拍卖方式除外
(5)竞买人的要约一般采用公开的明示来表示,比如举牌应价,而不需要采用书面文字的方式
(6)竞买人的要约主要是针对拍卖标的的价款所作的要约,对拍卖人在拍卖公告或竞买规则中列明的拍卖标的的其他内容一般在竞买登记时已经予以认可。
(7)与一般买卖合同的订立不同,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对自己的要约作出的任何变更都将视作是一个新的要约,而且变更必须符合拍卖规则的特殊约定。
(8)竞买人的要约在出现了另一个符合拍卖规则的新要约时,将自动失效。
2、在拍卖中,拍卖师的落槌行为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行为是承诺,具有如下特点:
(1)拍卖人的承诺方式比较特殊,一般是以落槌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采用约定的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条件。
(2)拍卖人的承诺行为一般应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拍卖人不能私下对竞买人的要约进行承诺。
(3)拍卖人只对竞买人代表最高应价的要约进行承诺,拍卖人也只能对最高应价进行承诺。
(4)按照惯例,拍卖人在承诺之前应当进行特殊的提示,比如采用三声报价法,在确认确无更高应价时才能承诺。
(5)拍卖人的承诺一经做出,立即生效,承诺不能撤回,也不能变更。

第8题:

由于保险的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遵循的( )原则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


参考答案:D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第9题:

试论述委托拍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委托合同的法定内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该条款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其有关信息。合同当事人条地款说明了交易双方及其位,此条款要求准确,真实。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该条款旨在对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客观的陈述。拍卖标的条款宜具体,准确,切忌作不实陈述。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该条款确定保留价公开或是保密问题。保留价一经确定,须以具体数字表示,同时应明确是公开的保留价还是保密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会举行的时间通常以具体的年,月,日,时表示,也可以将拍卖的时间确定在一个较短的期间之内。拍卖会举行的地点通常指明在某一个城市,也可以较具体到一个场所。拍卖的时间和地点需要双方协商,充分考虑双方的需求,以恰当为宜。
5;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该条款意在确定委托人向拍卖人交付或者转移拍卖标的的时间和方式。拍卖标的时一般动产的,双方可约定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送到拍卖人指定的存放地点,交由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时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方便移转保管的物品的,双方可约定不转移拍卖标的的存放地点,但移交拍卖标的的管理权,或者仍由委托人管理,但应为拍卖程序的正常进行提供方便。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该条款意在确定拍卖人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和费用的比例,数额,佣金和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可以约定佣金的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与拍卖成交价成反比例的原则确定。佣金和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是,成交后,拍卖人将确定的佣金数额从拍卖所得中扣除。佣金和费用的支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践中通常以一个确定的日期为准,支付应当在此期间内完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该条款意在确定拍卖人将拍卖所得支付给委托人的方式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结合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来协商约定。
8;违约责任:该条款意在确定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应针对委托拍卖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应当注意,不得与法律的强行规定相冲突,应体现责罚相当,要特别关注法律规定不很明确而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的情形。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应当载明的条款外,拍卖人和委托人还可以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如拍卖标的的保管,拍卖标的的保险,拍卖发式,撤回拍卖标的和撤销拍卖条件,救济方法,法律适用等。
(2)文物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1;委托人应承诺保证自己拥有标的的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因为文物的特殊性,使拍卖人没有办法多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所以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委托人应承诺保证自己拥有标的的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标的拍卖不影响第三人利益,并对此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约定拍卖企业有权决定拍卖会的具体操作事项:文物艺术品拍卖之前需要组织专家鉴定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因此拍卖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应约定拍卖企业有权决定拍卖会时间,地点,场次,拍卖条件,拍卖方式等事项,以保证拍卖的有效顺利进行。
3;应约定未能通过专家鉴定或者政府审核的标的,拍卖企业有合同解除权没有通过专家的鉴定,拍卖公司认为标的存在文题,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标的没有通过政府审核的,就不能进入拍卖程序,解除委托是其必然结果。
4;委托人个人所得税:拍卖企业应让委托人明白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政策,委托人应按照国家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相应机构代扣代缴。
5;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审核费: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需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审核费一般由委托人承担;图录费: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需要制作拍卖图录,双发协商是否收取;包装,运输费用:如委托人的标的需要拍卖企业运输,包装已经标的的装潢装裱;委托人应承担费用,但必须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金额。公告宣传费用:单项大宗标的的拍卖,一般要求委托人承担公告宣传费用。

第10题:

试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两者关系的角度,论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1.首先,劳动合同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区别:
(1)民事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是各种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隶属性;而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则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
(3)民事合同关系在通常情形下要么是财产关系,要么是人身关系,一般不能是二者的统一体;而劳动合同关系则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也就意味着在原有的民事合同体系内,确实已难以包容与民事合同具有不同特征的劳动合同。
其次,以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为基本特征的民事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方式等均难以改变劳动者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弱者身份,难以实现追求实质平等、体现“社会妥当性”等全新的法治社会价值目标。于是,国家动用公权力介入并干预原先属于私法自治范畴的劳动合同领域,以保护弱者权益,践行“社会正义”的法治理念。国家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
(1)发布实施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标准)。
(2)颁布实施强行性规范。
(3)一定范围内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4)实施劳动监察。
总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不与劳动基准和强行性规范相抵触的情形下,始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及其相应的保护。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在劳动法的“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所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使双方的利益格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当然,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着极为紧密的渊源关系,民事合同的一些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得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