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赵和丽丽是一对继兄妹,赵赵去世后,丽丽享有赵赵继承权的依据是()。

题目
单选题
赵赵和丽丽是一对继兄妹,赵赵去世后,丽丽享有赵赵继承权的依据是()。
A

血亲关系

B

姻亲关系

C

抚养关系

D

异父异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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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如果赵刚没有留下遗嘱,那么( )的说法错误。

A.赵峰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B.郑天天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C.赵强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D.黄丽可以分得赵刚的遗产


正确答案:C

第2题:

韩丽于1993年10月间,先后从赵某处购得大量海洛因,藏匿于赵振平家中,并贩卖给张某、曹某、朱某等吸毒人员。1993年12月15日,韩丽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赵振平得知韩丽被抓,便将藏匿在其家中的毒品转移他处。同年12月16日,韩丽脱逃,赵振平又将毒品藏匿于杨某家中。1994年4月,韩丽被再次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再次脱逃,被通缉长达8年之久,直至2001年4月才被抓获。案件讨论时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韩丽趁做人工流产之机逃跑,再被抓获时已经是8年之后,怀孕的事实已不复存在,可以适用死刑;另一种意见是韩丽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试分析韩丽和赵振平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罚?


正确答案:
韩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脱逃罪。赵振平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我国《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韩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脱逃罪。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从涉嫌犯罪被羁押到移动起诉直至交付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以及因怀孕而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妇女。韩丽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羁押期间已经怀孕这一事实,不因其随后人工流产以及脱逃8年而改变。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时脱逃,之后又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我国《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赵振平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

第3题:

赵老汉夫妇去世后,长子赵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幼子赵丁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次子赵乙、三子赵丙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正确的做法是( )。

A 追加赵乙、赵丙为被告

B 追加赵乙、赵丙为原告

C 推定赵乙、赵丙放弃继承权

D 视为赵乙、赵丙放弃继承权


参考答案:B

第4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赵刚的遗产总额为()万元。
A:60
B:40
C:30
D:20

答案:C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第5题:

下列哪位演员获得飞天视后()

A.蒋欣

B.赵丽颖

C.孙俪

D.杨幂


答案:C

第6题:

赵青与潘丽比赛,潘丽13:14落后时应站在左区发球。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7题:

执行如下命令序列,最后一条LIST命令显示的姓名顺序是( )。 USE STU LIST RECORD# 姓名 性别 分数 1 李红 女 584 2 赵刚 男 556 3 刘丽 女 573 4 刘斌 男 534 5 张梅 女 625 6 平 男 610 SORT ON性别/D,分数/D TO STU1 USE STU1 LIST姓名

A.张梅,李红,刘丽,王平,赵刚,孙斌

B.王平,赵刚,孙斌,张梅,李红,刘丽

C.刘丽,李红,张梅,王平,赵刚,孙斌

D.张梅,李红,刘丽,孙斌,赵刚,王平


正确答案:A

第8题:

不属于赵刚的法定继承人。

A.赵强

B.黄丽

C.赵峰

D.郑天天


正确答案:A

第9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黄丽一共获得()万元遗产。
A:15
B:25
C:30
D:40

答案:A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第10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赵刚遗产分割前,黄丽的财产为()万元。
A:20
B:30
C:40
D:50

答案:B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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