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
核技术利用安全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第1题:
根据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第2题: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第3题: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
第4题: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应当载明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型号和运输方式;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5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适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并强调了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和比活度均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6题:
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7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第8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第9题:
托运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托运的物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承运人不得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
第10题: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