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欲毒杀其妻,将毒药放人汤锅里,结果其妻与5岁儿子皆中毒身亡,王某对于其5岁儿子的死亡属于()。

题目
填空题
王某欲毒杀其妻,将毒药放人汤锅里,结果其妻与5岁儿子皆中毒身亡,王某对于其5岁儿子的死亡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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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农药。冉某为防止其7岁的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__?

D.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冉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在饭中投毒,显然是在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所以冉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然而冉某不希望自己儿子死亡,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冉某在给李某做面条时下毒,但其为防止儿子吃饭中毒,将其子送到学校,并嘱咐妻子李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午饭,冉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这充分说明儿子的死亡违背冉某的意愿,冉某对儿子的死亡不是抱有放任的心态,所以其对儿子的死亡不具有间接故意。?__?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冉某下毒时已经预见到其子可能会食用有毒的面条,因此儿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冉某已经预见到自己下毒的行为可能导致儿子的死亡,但其轻信可以通过自己的计划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冉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C选项正确。

第2题:

陈某和其妻子经常争吵,但是其妻子又不愿意与其离婚,陈某遂萌生往其妻子饭里下毒杀害其妻的念头,但是又不忍心杀害自己的儿子。所以陈某将儿子送到相隔3里地的父母家。并嘱咐儿子千万不要回家。陈某回家后在饭菜里下了毒就出去了。其儿子不愿意在奶奶家呆,遂偷偷跑回家。陈某儿子和妻子共同将有毒的饭菜吃下,均因中毒死亡。请问陈某对其妻子和儿子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分别是什么?()

A.都是间接故意

B.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间接故意

C.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C

第3题:

王某与其嫂李某有仇,意图杀害其嫂李某。某天,李某生病,王某假意对李某关心,为其端茶送水,特意为其做了份鸡蛋汤,趁机在该汤中撒下毒药。后李某怀疑汤中有毒,遂趁王某不在身旁,将该汤给王某的儿子豆豆食用。豆豆喝汤后中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王某有杀豆豆的间接故意

B.王某有杀李某的直接故意

C.李某对豆豆而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李某有杀豆豆的间接故意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刑事犯罪形态。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王某意图杀死李某,假意照顾她而在汤中下毒,从此处可看出王某积极希望李某死亡,持直接故意的态度。李某怀疑汤中有毒,知道有毒死人的可能而仍将该汤送给豆豆食用,这说明李某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的态度。豆豆食用后死亡,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因为豆豆是王某的孩子,王某根本无意害自己的孩子,所以王某对豆豆而言,不具有间接故意,所以答案应为A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李某用各种淫秽言语侮辱孙某,孙某感到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遂自杀身亡
B:王某作为监管人员,多次对被监管人赵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最终导致赵某死亡
C:弓某强制猥亵妇女甲致其死亡
D:由于儿子患有痴呆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父亲的张某将其遗弃,最终导致儿子死亡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结果加重犯。详解: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AD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因此,B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C选项是最难的一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仅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的答案为ABCD。

第5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 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 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 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 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 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首先,朱某有没有预见到其儿子可能中毒?他 显然预见到了,否则他不可能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其次, 他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是什么?他是追求、放任还是反对? 他显然是反对的。第一,他不追求儿子的死亡,因此可以 排除直接故意;第二,如果他在投毒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来 防止儿子中毒,那么他对儿子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但是,根据题目的交代,他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儿子等 自己来接。这说明他不想让儿子中毒,因此可以排除间接 故意。最后,儿子的死亡对朱某来说是否是意外事件?这 取决于朱某能否预见到妻子可能接走儿子。从朱某让儿 子等自己来接来分析,他对妻子可能接走儿子是有预见 的。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_是有过失的。只有在朱某没 有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时,其子的死亡才是意外事件。将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是较为恰当的。因为从朱某将儿子 送到幼儿园来看,他对其子可能中毒的结果是有认识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朱某对其子死亡的心态 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已经预见到_*妻子可能来 接儿子,但轻信儿子会等自己来接。有人认为朱某应当预 见到妻子会来接儿子,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朱 某对其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 榷。因为疏忽大意是指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而朱某显 然巳经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

第6题:

李某欲杀害妻子朱某之念。某日晨,李在给朱某做饭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李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朱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饭。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的? ()

A.李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第7题:

吴某从赵某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赵某告知吴某其中1只氯气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后来吴某欲以950元的价格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某。因王得知罐内有氯气而不愿购买,吴便与王商定,由吴某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某家屋后水沟内排放,王某电话通知其妻帮忙。被排放入水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造成200余人中毒和120亩农作物受损。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吴某、王某和其妻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B.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C.吴某和王妻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D.污染环境罪属于结果犯,三人的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第8题:

王某决意与其妻离婚,其妻拒不同意。王某遂多次在亲友面前及其妻同事面前对其妻进行侮辱嘲弄,贬低其人格,让其当面出丑。其妻实在不堪忍受,留下遗书,服毒自杀。王某的行为构成()

A.虐待罪

B.诽谤罪

C.侮辱罪

D.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第9题:

孙某投毒杀妻,见妻子服毒后痛苦不堪,顿生悔意,遂拨打急救电话,将妻子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脱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并不是孙某单独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B: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但孙某对挽救其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理当成立犯罪中止
C:若后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孙某不送其妻去医院,其妻也不会死亡
D:若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答案:B,D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详解: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正确.A项是错误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CD两项所列情况即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能发生的情形,同样成立犯罪中止。故D正确,C项是错误的。

第10题:

王某欲毒杀其妻,将毒药放人汤锅里,结果其妻与5岁儿子皆中毒身亡,王某对于其5岁儿子的死亡属于()。


正确答案: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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