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出借而丧失动产,追及权效力只及于相对人
基于寄存而丧失动产,追及权效力只及于相对人
基于被盗而丧失动产,追及权效力可及于该动产持有人
基于被骗而丧失动产,追及权效力可及于该动产持有人
基于遗失而丧失动产,追及权效力可及于该动产持有人
第1题:
下列各项属于日耳曼法保障债务履行的而方法有:()
A、宣誓
B、决斗
C、动产和不动产的质权
D、扣押财产和人身
第2题:
第3题:
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