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分析“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第2题:
第3题:
A、仲裁庭组成不适当
B、伸裁庭显然超越权力
C、仲裁庭成员受贿
D、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
E、裁决未陈述所依据的理由
第4题:
ICSID
第5题:
在ICSID以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任何一方对“中心“管辖权提出异议,则由()决定是否有管辖权。
第6题:
简述《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第7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
第8题:
对于ICSID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任何一当事方可以根据以下理由要求撤销()。
A.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
B.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
C.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
D.严重背离程序规则
E.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第9题:
WBG的组成机构包括()
第10题:
应如何评价ICSID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