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和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一律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1题:
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2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3题:
第4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企业采用差额征税,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记入借记()科目。
第5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可以在“进项税额”科目中继续核算。
第6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7题: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
第8题: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第9题: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10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