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儿子、儿媳、孙子和未婚女儿,李某的儿子已于去年病故。依据我国《继承法》,待李某死亡时,其儿子应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下列

题目
单选题
李某有儿子、儿媳、孙子和未婚女儿,李某的儿子已于去年病故。依据我国《继承法》,待李某死亡时,其儿子应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下列何人代位继承?(  )
A

李某的儿媳

B

李某的兄弟

C

李某的孙子

D

李某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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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经妻子同意,李某为妻子王某投保死亡保险一份,受益人为李某,五年后夫妻离婚,儿子李小小跟随母亲生活。一年后王某与张某结婚,某日王某遇车祸死亡,则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

A、全部支付给李某

B、全部支付给王某

C、作为遗产由李小小继承

D、作为遗产由李小小和王某共同继承


答案:A

第2题:

李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9年李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4间。遗产未经分割,李某的儿子也因病死亡。为继承这4间房屋,李某的女婿、外孙女与李某的儿媳和孙子发生争执,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应各得2间

B.先由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各自继承2间,再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1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1问

C.李某的外孙女分得2间,儿媳和孙子各得1间

D.李某的外孙女得2间,儿媳先得1间,再和孙子分割另1间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法定继承案件中,第一,应当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除具备代位继承条件者外,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还活着又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才能享有实际的财产继承权。具体在本案中,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李某死亡后,本应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李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但其妻子和父母早亡,自然不再对李某财产享有继承权,而子女中,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李某的外孙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李某的儿子是后于李某死亡的,所以他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实际享有李某4问房屋继承权的人是李某的外孙女和李某的儿子。第二,应明确李某的儿子应继承的2问房屋在李某死亡时就已经转归他所有了。因为在我国:“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鉴于继承人均未明示放弃继承,李某的4间房屋在李某死亡时就已经转归李某的儿子和外孙女所有了。第三,关于俩人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人应各自继承两间。第四,应当明确李某的儿子所继承的2问房屋应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李某死亡时李某的儿子就已经取得了2间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在李某的儿子死亡后,在他和他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又发生了一次继承程序,即出现转继承问题。首先,应该分家析产,李某的儿子继承的2间房屋中的一间是李某儿媳的个人财产,另一间才是李某儿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

第3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24.答案: A 考点:继承权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韵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入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 A项正确。

第4题:

张某早前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里载明若李某承担了其生养死葬义务后,可继承张某的所有遗产。李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但张某死后其两个儿子也向法院申请继承张某的遗产,则法院应做的处理是( )。

A.由李某继承

B.由张某的儿子继承

C.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平分遗产

D.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参考答案:A
解析: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本题已经不适合法定继承,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张某的财产应该归李某所有。

第5题:

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参考答案:A

第6题:

李某在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了20万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李某有一子年幼,母亲年老无人照顾。飞机中途失事,李某死亡,该保险金应()

A.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儿子、母亲共同继承

B.由李某的儿子与母亲共同享有

C.作为遗产由李某的妻子继承

D.给付给李某的妻子


参考答案:D

第7题:

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正确答案:A

第8题:

李某有二男一女三个孩子,某日李某和他的大女儿李丽一同乘车去云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和他的大女儿一起遇难死亡。李丽死后留有两个儿子。李某留有10万元的遗产。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开始遗产分割。那么李丽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应该如何继承?( )

A.李丽有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给她的两个儿子

B.李丽没有继承权

C.李丽有继承权,由她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D.李丽有继承权,应该由她的两个儿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四人平均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A
首先,应确定李丽和其父李某的死亡时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应推定年老的先死亡。推定李某先于李丽死亡,这样李丽的继承权转继承给其两个儿子,而不是代位继承。李丽两个儿子继承的份额只能是李丽应继承的份额,而不是平均参加遗产的分割。

第9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 )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实行分割


参考答案:AD

第10题: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

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儿媳和孙子的转继承当作代位继承处理;二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外孙女的代位继承当作转继承处理。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
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死亡,所以,王某的外孙女适用代位继承取得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女婿没有继承权。而王某的儿子则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应适用转继承的规定,由王某的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又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王某儿子继承的王某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王某儿媳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半才是王某儿子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本案应判决:对王某的四间房屋,王某的外孙女继承两间;王某的儿媳取得一间半;王某的孙子继承半间。
[解题指导] 主要是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清了,结论就容易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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