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

题目
单选题
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

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

B

应适用法国法,因为妻子的国籍为法国

C

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

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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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曾经在甲所在国教堂结婚,后来因为感情不和,二人在乙国籍所在国协议离婚。后来甲又要跟丙结婚。在结婚之前,应当先判断甲与乙的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效。这个问题在国际私法当中应当称为( )

A.识别

B.二级识别

C.先决问题

D.法律适用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先决问题与识别的区别。先决问题是主要问题的对称,在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争议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前提,该另外问题即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二是该先决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可以作为单独一项向法院提出;三是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本题中所说的问题就是先决问题。另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都是先决问题。

第2题:

中国公民甲与法国人乙,二人在英国认识并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加拿大,但一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当地法院已受理他们的案件,那么适用的法律是( )。

A.中国

B.法国

C.英国

D.加拿大


参考答案:D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本题选择D。

第3题:

古某与杨某是中国公民,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后二人在乙国缔结婚姻回中国后二人感情不和,遂到中国某法院诉讼离婚,则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因为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B.甲国法.因为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

C.乙国法,因为二人婚姻缔结地为乙国

D.中国法律,因为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正确答案:D
36.答案:D 考点: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讲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D正确离婚可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是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所以适用本法第27条规定。

第4题:

★ 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柯某与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柯某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
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
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两人结婚的手续应符合甲乙两国法律方为有效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締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締结地法律。”柯某和施某结婚时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甲国是两人的婚姻締结地,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A正确。依笫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締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结婚的手续符合一个即可,不得要符合双方的国籍国法,BCD错误。

第5题:

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D正确。

第6题:

中国的赵某与韩国的李某在美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美国,2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后赵某只身前往意大利定居,1年半后赵某要求离婚。则关于二人离婚应适用的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 A.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意大利法律 B.协议离婚的,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应当适用美国法 C.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D.诉讼离婚的,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ACD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意大利是 赵某经常居所地,中国是赵某的国籍国,所以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意大利法或者中国法。因此A、c选 项说法正确。由于赵某前往意大利定居已经一年半了,所以美国不再是双方共同居所地,所以不能适用美 国法,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 地法律。D选项说法完全正确。

第7题:

甲和乙为夫妻,甲在外经商,并以个人名义在婚内购买了两套房屋。甲乙离婚时,乙不知道该两套房屋的存在,并协议离婚。两年后,乙发现甲隐瞒了两套房屋,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两套房屋为甲所有,因为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为甲,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该两套房屋为甲所有,因为甲乙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

C.如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乙的请求,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D.如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共有财产的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共有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两套房屋登记在甲之名下,但该房屋为婚内取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故本题选项为D。

第8题:

中国籍甲与美国籍乙为澳大利亚某大学同学,2003年两人在英国旅行时结婚,2005年甲回到中国后向中国某法院提出与乙离婚,中国某法院在受理本案时适用下列哪项法律?( )

A.甲与乙的结婚适用澳大利亚法,离婚适用美国法

B.甲与乙的结婚适用澳大利亚法,离婚适用英国法

C.甲与乙的结婚适用英国法,离婚适用中国法

D.甲与乙的结婚适用中国法,离婚也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C
【考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甲和乙在英国结婚,故结婚适用英国法,甲在中国提起诉讼,离婚适用中国法,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第9题:

★ 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
B.双方不能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答案:B,D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BD正确。

第10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沙特公民弗利沙自2015 年1 月起一直居住于北京,并于该年3 月在北京结婚。2015 年8 月,二人欲在北京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需同时满足韩国法和沙特法的规定
B.如二人在中国进行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适用,随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韩国法及沙特法中进行选择

答案:B,D
解析:
结婚手续,满足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多法之一,均为有效。A 错误;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B 正确夫妻财产关系,允许选择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如果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C 错误协议离婚的,可以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即韩国法或者沙特法。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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