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

题目
多选题
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

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

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

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200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参考答案:B, D

第2题:

张某起诉王某违约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经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胜诉。王某以生效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B.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C.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王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参考答案:ACD

第3题:

东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韩某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到期无力偿还,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韩某应当向东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东洋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C.东洋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D.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东洋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27.答案:D 考点:高管忠实义务、股东派生诉讼讲解:《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韩某应当向东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东洋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A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D选项中_以公司的名义”说法错误,当选。

第4题: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3 次向出卖人支付。故 A 项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 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 B 项正确,不当选。 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 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5 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D 项正确,不当选。

第5题:

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
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
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
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

第6题:

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交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C
【考点】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的竞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知,本题中,甲、乙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属于约定了迟延时的违约金,在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乙公司仍然应当履行债务。同理,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仍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甲公司违约后.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据此,选项D正确。

第7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
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
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
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

答案:A,B,D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8题:

2007年9月,北翔股份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在各债权人欲对北翔公司申请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下列选项中具备申请资格的是( )

A.甲公司:北翔公司拖欠其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应于2005年8月偿还,但甲公司一直疏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于要求清偿

B.乙公司:北翔公司尚欠其运输费用5000元,双方约定2007年10月偿还

C.丙公司:法院终审判决北翔公司于2007年1月向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是丙公司至今尚未申请执行

D.丁:丁系自然人,法院终审判决北翔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2007年1月一次性赔付丁5万元,但是丁至今尚未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D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必须具有以下要件:1、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2、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债权;3、已到期的债权。
本题中,甲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乙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因公司的债权已丧失申请执行权,故甲、乙、丙均无权提起申请。丁系自然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丁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权申请北翔公本题应选D。

第9题:

共用题干

王某向张某借款,但是逾期没有归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于2012年10月6日之前归还欠款。但是王某直到2013年4月都没有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B: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迟延履行金
C:王某应三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

答案:A,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10题:

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