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题目
多选题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A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

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

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

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BC三项,《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当事人享有的审级利益以及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直接裁定发回重审,而是要经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项,由于甲和乙为该诉讼标的物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乙对于租赁关系是否解除同样具有民事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否则会损害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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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正确答案:CD
【考点】二审中对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共有财产的处分
【解析】关于二审中对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可知,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或是直接裁定发回重审。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关于共有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应当注意,这里的处分行为不仅包括转让,还包括抵押、出租等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在本察中,由于共弼共有人甲、乙对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如果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属于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须经另一方共同共有人乙同意。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选项D正确。应当指出的是,本题案情表述也有不严密之处,即本题没有明确表明甲、乙对房屋成立的是共同共有关系。如果甲、乙对房屡成立的是按份共有关系,由于题目未有双方对房屋占有份额的具体信息,因而无法对一方共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需经另一方同意作出判断。
[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选项D。很多考生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可知,处分行为指的是转让行为,本题中对房屋的出租或解除租赁的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因此无需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这部分考生之所以没能作出正确选择,主要还是由于没能准确理解《物权法》第97条所规定的处分行为的含义。事实上,转让只是财产处分行为中的一种,处分行为还包括对财产的抵押、出租等行为。因此,如果本案中的甲要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应经过乙的同意。还有一部分考生认为,甲要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无需经过甲的同意,理由在于,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l77条的规定可知,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有权自行提出上诉,无需经过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同意。这部分考生则主要犯了没有仔细审题的错误。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甲提起上诉请求的确无需经过其他:要共同诉讼人的同意,但根据选项D的表述可知,选项D并非要求考生对甲提出这~上诉请求是否需经乙同意作出判断,雨是要求考生对甲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请求的实现是否需经乙同意作出判断。
【难度系数】***

第2题:

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甲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旨在考查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Et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说明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也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第3题:

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租赁财产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4题: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95条。

第5题:

下列情形中,法院应受理起诉的有:( )

A.张某起诉请求解除与周某的收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维持,二三个月后,张某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请求解除与周某的收养关系
B.钱某就生态补偿费用问题与市环保局发生争议,诉请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政行为
C.罗某就房屋租赁问题与孙某发生争议,诉请法院判令孙某支付租金,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
D.于某与梁某因买卖房屋发生纠纷,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答案:C
解析:
考查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7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选项A、B、D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正确答案为C。

第6题: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D

第7题:

共用题干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
【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
【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8题: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正确答案:CD
暂无

第9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本题选项为BC。

第10题: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的处理方式。本案中,甲在上诉中提出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这一请求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因此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A和B都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本案中,甲提出的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也涉及了乙的权利,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才会生效。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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