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

题目
多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真题]
A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

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

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由此,法院只是“可以”追加,而非“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丙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乙无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D项,《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乙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在后,故不能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对乙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乙公司自然无权撤销
【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ABCD,因法律变动,答案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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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阅读以下资料,回答 79~82 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遂提供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甲公司将机床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无力承担。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资产处置需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机床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机床,遭到乙公司拒绝。乙公司将该机床作价25万元转卖给李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甲公司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1)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中,重要资产是指价值超过50万元的公司资产;(2)李某系乙公司董事;(3)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现仅有债务人丁公司尚欠其到期货款30万元,此外别无资产,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

第 79 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效力为(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正确答案:C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表见代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乙公司无法预见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超越了公司规定的权限,达成的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2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10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10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有权要求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转让制度。《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从理论上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转让合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自10月18日起生效。选项A是错误的。债权转让经通知债务人之后,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向受让人清偿债务,转让人对受让人则无清偿义务可言。冈此,选项B正确,D是错误的。另外,《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由于乙公司的债权在10月20日才到期,故乙公司只能自该日起才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选项C错误。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却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偿还甲公司借款。对此案看法正确的是()

A.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C.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20万元为限


参考答案:B

第4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欠甲公司货款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拟主张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A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D项,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

第6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如果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则可选。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哥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

第7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已有8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在2年前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正确答案:A
A。解析: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说法正确。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一定要追加。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不能自然认定合同无效,C错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形,D错误。

第8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而乙公司则欠丙公司50万元,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迟迟不向丙公司付款。在此情形之下,谁(乙公司还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乙公司或丙公司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规定,甲公司不如约向丙公司付款时,只有其债权人即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丙公司,由于其与甲公司之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第9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可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

第10题:

甲公司欠银行贷款1OO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则对该银行债务的清偿表述正确的是(  )

A.应当由甲公司清偿债务
B.应当由乙公司清偿债务
C.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清偿债务
D.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比例清偿债务

答案:C
解析:
该题干表述的情形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在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形中,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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