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
顺序继承
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
第1题:
老人有四个子女,病重住院时由大女儿负资照料,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老人去世后,大女儿起诉至法院,认为四个子女对老人均有赡养义务,请求另三人分担其垫付的医疗费。这种主张能成立吗?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有多个子女的,每个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多个子女之间应依据各自经济能力及父母的实际需要负担相应份额,且该份额在多个子女赡养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一般应是均等的。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在满足父母基本生活、医疗、护理需要的限度内,要求其他子女偿付其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
现有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有多个赡养人的情形下,各赡养人所承担的赡养义务,究竟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赡养费给付请求权是亲属法上的权利,具有很强的身份性特征与专属性特征,在赡养义务履行期间内,仅为行使者和享有者的专属权利,不得继承、抛弃、让与、设定担保或抵消,也不因时效而消灭。③笔者倾向于多个赡养人所承担的赡养义务为按份责任。因为,各赡养人赡养义务的产生,均是因为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而有赡养的必要;连带责任需要法律的明确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多个赡养人对被赡养人需承担连带务;从比较法角度来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例普遍规定多个赡养人按份履行赡养义务,且由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决定负担份额的多寡。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老年人的赡养主要由社会福利制度解决,父母不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因此其扶养义务只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
为充分保护被赡养人人的利益,维系赡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意大利对赡养费份额求偿权进行了直接立法,《意大利民法典》第443条第3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数名义务人中临时指定一人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司法机关的这一指定不阻却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对其他义务人享有的追索权。”这一做法对我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2题:
老王诉小王赡养费一案,小王败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拒不履行判决.老王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老王因病去世.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终结执行
B.判决终止执行
C.继续执行
D.裁定撤销老张的执行申请
第3题:
李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第4题:
王大爷和张大娘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娶妻李某,生有一子,女儿小王已出嫁。但儿子不幸于2009年遇车祸死亡。王大爷和张大娘都已经年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国,无法就近照顾老人,两位老人主要依靠儿媳李某供养。2014年,王大爷和张大娘先后去世,留下房屋3间,此时女儿小王回来要求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案例中儿媳李某可以作为公、婆的()法定继承人。
第5题:
第6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仪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的制度。
下列属于转继承的是( )。
A.老王与其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二儿子早年去世,留有一女,未满十八岁。老王去世后,在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该女孩要求继承老王的部分遗产
B.老李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处。老李去世的当天,儿子小李在赶往医院办理后事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小李的儿子当即表示要继承老李的房产
C.孤寡老人老刘一直由邻居老张照顾,老刘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老张。老刘去世后不久,老张心脏病发去世,老张的妻子要求继承老张应继承的部分份额
D.老黄生前一直由其外甥小赵照顾,老黄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赵。老黄去世后.老黄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争夺遗产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前,小赵不幸去世,老黄的子女继承了这笔遗产
65.【答案】C。解析∶定义要点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A项两个儿子不是在继承开始后死亡∶B项小李并不一定是老李的继承人;D项小赵有权继承的遗产不是转由小赵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只有C项符合定义。
第7题:
第8题:
李某未婚,2002年收养了2岁的王某,一直共同生活。2007年,李某因病去世,200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B、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第9题:
《老人与海》中,老人的老伴早已去世,膝下无儿无女。
第10题:
小徐与小王在2000年结为夫妻,小徐为小王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的两全寿险,受益人为自己。2003年二人离婚。 如果离婚后不久,小王得癌症去世了,则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应给予( )(小王的父母健在,有一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