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当年张某因迷上网络游戏,私自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题目
单选题
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当年张某因迷上网络游戏,私自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是()。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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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

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4分)

         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5分)

        (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分)

         理由: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拥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3分)

 

 

 

 

第2题:

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高级山地车。后张某因迷上网吧,私自将山地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事后经其家长的认可即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订立该合同的能力,所以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3题:

张某将手表借给李某使用,李某以市价卖给刘某,刘某不知道该手表非李某所有,张某发现后要求刘某返还原物,刘某( )。

A.有返还义务

B.将原价款从李某处要回,交给张某即可

C.没有返还义务

D.将手表交还李某


正确答案:C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例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刘某返还。

第4题:

罗某有一辆摩托车,因自己购买了汽车,将摩托车卖给了朋友李某,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实际履行,但未办理过户。后李某又将该车转卖给刘某,也未办理过户。2010年7月底,刘某驾驶该车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责任。事后刘某、郑某、罗某对赔偿问题及罗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问:如何认定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首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
其次,由刘某负机动车故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至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刘某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再次,李某和罗某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为机动车已经交付。

第5题:

张某口头答应王某将一个家传的古董花瓶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张某与王某约定10日后交付花瓶。张某与朋友聚会时,李某听说张某有古董花瓶,也不知道张某已经卖给了王某,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遂将花瓶卖给李某,并将花瓶交付给李某。王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导致心脏病突发住院,王某不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A: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B: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C:要求张某承担医药费
D: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A,C,D
解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已经将花瓶卖给李某,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并且张某已经将花瓶交付给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取得花瓶的所有权,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花瓶,花瓶为特定物,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瓶;所以A当选。王某支付了定金,按照定金规则,张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B不当选。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虽然王某心脏病突发的损失客观上与张某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姑且不论是否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张某应赔偿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所以C当选。同样,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当选。

第6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D
[考点]无权代理[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可知,本题中,张某没有获得王某授予其买卖货物的代理权。其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刘某的货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未经被代理人王某追认前,张某与刘某买卖货物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据此,选项AD正确。
选项8考查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根据《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知,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货物,并非为了王某利益受损失,而是张某自身感到有利可图,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据此,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知,本题中,张某购买刘某的货物,并没有导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通过追认使合同有效,获得利益,故张某的行为非不当得利。据此。选项C错误。

第7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

A.张某

B.王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8题:

  一天下午,张某在大街上闲逛时看见,王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遇见熟人叫他,王某随即停下来,将摩托车靠在马路边的一棵树旁,和熟人聊天。张某趁机骑上王某的摩托车就跑,王某和熟人马上追了上去,但没追上,就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过了2天,警察抓住了张某,并追回了王某的摩托车,张某所犯的罪属于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治安管理罪


  参考答案:B

  【解析】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张某并没有对王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取得摩托车,故张某不属于抢劫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题中张某趁王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没有治安管理罪这个具体罪名。所以ACD三项都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B项

第9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0题:

张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工作室,但资金暂缺,为此,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 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哈雷摩托作为抵押担保。5月25日, 王某将20万元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却没有如约将摩托车交付给王某,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 手续。后工作室需购买电脑,张某便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李某处购置了 50台电脑, 价值总计15万元,双方约定一方不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货款的,将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同时,张某向李某交付了 1万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张某提供担保,于是二人在5月29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张某将其哈雷摩托车质押给李某,并于次日将摩托车交付于李某。后来 李某因无法提供如数的电脑而给张某的业务带来影响,导致其损失5万元。在李某占有摩托 车期间,其将摩托车出质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而赵某由于酒后开车,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车 多处损坏。赵某到周某的修理铺进行维修,赵某交付了修理费后要将车取走,但周某却以赵 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费未还而留置了该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张某与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质押效力如何?
4.张某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张多大的赔偿责任?
5.赵某由于过错导致摩托车多处受损,张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其损失?
6.周某能否留置赵某送来维修的摩托车?
7.若本案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据,其行使顺序为何?


答案:
解析:

1.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于2011年5月25日生效。
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王某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2011年5月29日生效,李某的质权于5月30日产生。
4.张某最多可要求李某承担3万元的违约责任。
5.张某应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6.周某不能留置赵某送来修理的摩托车。
7.其行使的先后顺序是:周某的留置权、赵某善意取得的质权、李某的质权、王某的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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