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立一遗嘱,将全部遗产给幼子,并经公证。不久因病卧床,赵某又自书一遗嘱,长子、幼子各一半。不久,与长子争吵.长子离

题目
问答题
赵某立一遗嘱,将全部遗产给幼子,并经公证。不久因病卧床,赵某又自书一遗嘱,长子、幼子各一半。不久,与长子争吵.长子离去,次女侍候。病危时找来邻居、街道干部、亲友等三人,立口头遗嘱,次女、幼子各一半。赵死后,三人争议:幼子要全部,长子要一半,次女也要一半。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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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爵位继承方面,汉代实行( ).

A.嫡长子继承制

B.遗嘱继承制

C.诸子继承制

D.幼子继承制


正确答案:A
汉朝受儒家“三纲”思想的影响,在继承制度上,王位、爵位等身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所谓“父子相传,一汉之约也”。汉律有关于“非子”和“非正”的规定,所谓“非子”是指非亲生子,所谓“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史书上记载,汉律承认非亲生子、非嫡妻之子是不能有爵位的继承权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贵族的权位传给真正的后代,不致紊乱“纪纲”。

第2题: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题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2006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2007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8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查看材料下列遗嘱中效力最大的是(  )

A.口头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公证遗嘱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选D。

第3题:

赵老汉夫妇去世后,长子赵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幼子赵丁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次子赵乙、三子赵丙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正确的做法是( )。

A 追加赵乙、赵丙为被告

B 追加赵乙、赵丙为原告

C 推定赵乙、赵丙放弃继承权

D 视为赵乙、赵丙放弃继承权


参考答案:B

第4题: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 2015 年和 2016 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20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 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 2018 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 2016 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 项正确,当选;D 项错误, 不当选。

第5题:

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 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 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 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 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 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 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 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按公证遗嘱继承
B.按口头遗嘱继承
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 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 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 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6题:

被继承人胡某生前先与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立有公证遗嘱,最后又立自书遗嘱。 下列有关胡某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先于法定继承执行
B.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公证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C.与公证遗嘱抵触的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D.与公证遗嘱抵触的自书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答案:A,B,D
解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 定继承处理遗产。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 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 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B项正确。《继承法》第20 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D项正确。

第7题:

陈某立有一份遗嘱,并已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来又先后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各一份。其中效力最大的是()。

A:公证遗嘱
B:代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自书遗嘱

答案:A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非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8题:

甲生前有一万元债务,其遗嘱中规定其财产中5000元归幼子乙,5000元赠给侄子丙;甲留有遗产18000元,甲死后两个月,该遗产依遗嘱由乙、丙各得5000冗,其余8000元由甲的妻子丁、甲的长子、次子及女儿各得2000元,遗产分割后,债权人索债,则( )

A.甲的长子、次子各偿还2000元

B.甲的妻子、女儿各偿还2000元

C.乙、丙各偿还1000元

D.丙偿还五千元,其他人各还1000元


正确答案:ABC
「考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依《继承法》第33、27条的规定,应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本题中,甲的妻子丁、甲的长子、次子及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以其所得先清偿债务,故A、B正确。乙作为遗嘱继承人、丙作为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故C正确。

第9题: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可知,贡某的自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选项B正确,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其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但贡文先于贡某死亡,无法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贡某的全部财产,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此,贡某的遗嘱因贡文先于贡某死亡而无法发生效力。
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可知,贡文的遗嘱只有贡文自己可以撤销、变更,贡某无权进行修改,故其修改部分无效。
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据此可知,贡文遗嘱中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无效。

第10题:

王某心脏病突发住院,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在场人员有:护士甲、值班医生乙、长子丙、次子丁、幼子的配偶戊。上述人员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核遗嘱继承。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丙、丁是继承人,戊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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