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石厂开采地点距国道大桥16.7 m,1987年采矿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王某某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并

题目
不定项题
某采石厂开采地点距国道大桥16.7 m,1987年采矿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王某某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并作为负责人兼安全员。1989年7月,由于该采石厂在出事故地点的开采处已经形成明显伞檐,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原开采点和出事地点两处之间进行开采,就通知李某某停采,李某某拒不执行,王某某认为李某已承包,没有强行制止。1989年8月中旬,在出事地点发生过1次坍塌事故(没有伤人),出现了明显的事故预兆,王某某再次指出出事地点不安全,让李某某转移到别处开采,但李某某不听指挥继续开采。1989年8月29日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将18名生产人员安排在此处从下部掏采。16时15分进行爆破后,在未检查清理爆破现场的情况下,李某某就令工人开始生产作业,此时工地左上方伞檐岩中一块弧长22. 5 m,约50 m3的岩石突然脱落,造成10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万余元。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 )权利。
A

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B

对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C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D

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损害时获得赔偿

E

参与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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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哥哥李某某认为判罚过重,欲提起上诉。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某没有上诉权,不得提起上诉

B.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某作为上诉人

C.李某某经李某同意可提起上诉,李某作为上诉人

D.李某某只能说服李某,由李某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C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有限的上诉权。但《高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由此可见,李某某提起上诉需以李某作为上诉人。故选C。

第2题:

某采石厂开采地点距国道大桥16.7m,1987年采石厂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王某某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作为负责人兼安全员。1989年7月,由于该采石厂在出事故地点的开采处已经形成明显伞檐,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原开采点和出事地点两处之间进行开采,就通知李某某停采,李某某拒不执行,王某某认为李某已承包,没有强行制止。1989年8月中旬,在出事地点发生过1次坍塌事故(没有伤人),出现了明显的事故预兆,王某某再次指出出事地点不安全,让李某某转移到别处开采,但李某某不听指挥继续开采。1989年8月29日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将18名生产人员安排在此处从下部掏采。16时15分进行爆破后,在未检查清理爆破现场的情况下,李某某就令工人开始生产作业,此时工地左上方伞檐岩中一块弧长22.5m,约50m3的岩石突然脱落,造成10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万余元。

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不包括( )。查看材料

A.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B.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C.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E.受害群众未得到赔偿不放过

答案:E
解析:
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4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第3题:

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正确答案:AC
80.答案:A、C 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 “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第4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到位于甲市B区的星星幼儿园接5岁的小孩王某某回家,正好碰好见另一4岁小孩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王某怒不可遏,冲上前去掌掴李某某。李某的父亲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惊觉,遂与王某理论。王某不屑,对李某拳打脚踢,导致李某手臂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某认为王某对小孩李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王某向他及小孩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00元。王某不理,李某欲诉讼解决该纠纷。
问题:
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当时有一位6岁小孩陈某某就在现场,欲申请陈某某出庭作证。王某则称陈某某年纪太小,不能作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李某不过是皮肉擦 ,伤情鉴定过重,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审理完毕后,王某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人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甲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甲市A区作为被告住所地,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原告应为李某、李某某,被告为王某。《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李某、李某某享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资格作为案件当事人,起诉后,便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王某同样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其应诉后也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3.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尽管陈某某年仅6岁,但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认为“年纪太小,不能作证”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
4.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5.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活着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5题:

某采石厂开采地点距国道大桥16.7m,1987年采石厂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王某某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作为负责人兼安全员。1989年7月,由于该采石厂在出事故地点的开采处已经形成明显伞檐,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原开采点和出事地点两处之间进行开采,就通知李某某停采,李某某拒不执行,王某某认为李某已承包,没有强行制止。1989年8月中旬,在出事地点发生过1次坍塌事故(没有伤人),出现了明显的事故预兆,王某某再次指出出事地点不安全,让李某某转移到别处开采,但李某某不听指挥继续开采。1989年8月29日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将18名生产人员安排在此处从下部掏采。16时15分进行爆破后,在未检查清理爆破现场的情况下,李某某就令工人开始生产作业,此时工地左上方伞檐岩中一块弧长22.5m,约50m3的岩石突然脱落,造成10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万余元。

通过对事故损失判断,该事故等级为( )。查看材料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答案:B
解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第6题:

某采石厂开采地点距国道大桥16.7m,1987年采矿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王某某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并作为负责人兼安全员。1989年7月,由于该采石厂在出事故地点的开采处已经形成明显伞檐,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原开采点和出事地点两处之间进行开采,就通知李某某停采,李某某拒不执行,王某某认为李某已承包,没有强行制止。1989年8月中旬在出事地点发生过1次坍塌事故(没有伤人),出现了明显的事故预兆,王某某再次指出出事地点不安全,让李某某转移到别处开采,但李某某不听指挥继续开采。

  1989年8月29日1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将18名生产人员安排在此处从下部掏采。16时15分进行爆破后,在未检查清理爆破现场的情况下,李某某就令工人开始生产作业,此时工地左上方伞檐岩中一块弧长22.5m,约50m3的岩石突然脱落,造成10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万余元。
根据上述事实,露天开采应遵循(   )的开采顺序。

A.自下而上

B.自上而下

C.自中间向两边

D.自两边向中间

答案:B
解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第7题:

某采石厂开采地点距国道大桥16.7m,1987年采石厂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王某某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作为负责人兼安全员。1989年7月,由于该采石厂在出事故地点的开采处已经形成明显伞檐,王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原开采点和出事地点两处之间进行开采,就通知李某某停采,李某某拒不执行,王某某认为李某已承包,没有强行制止。1989年8月中旬,在出事地点发生过1次坍塌事故(没有伤人),出现了明显的事故预兆,王某某再次指出出事地点不安全,让李某某转移到别处开采,但李某某不听指挥继续开采。1989年8月29日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将18名生产人员安排在此处从下部掏采。16时15分进行爆破后,在未检查清理爆破现场的情况下,李某某就令工人开始生产作业,此时工地左上方伞檐岩中一块弧长22.5m,约50m3的岩石突然脱落,造成10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万余元。

根据上述事实,露天开采应遵循( )的开采顺序。查看材料

A.自下而上
B.自上而下
C.自中间向两边
D.自两边向中间

答案:B
解析: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第8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李某无须再向王某清偿

B.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不得拒绝受领

C.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受领

D.李某某清偿后可向李某求偿


参考答案:C

第9题:

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 。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 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原告资格确定
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 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 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
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 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 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 “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 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 “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第10题:

以下可以登记为房地产权属主体的是().

  • A、10岁的王某;
  • B、严重智力残疾的李某;
  • C、某某银行某市分行;
  • D、武警某某支队;
  • E、个体工商户字号“某某服装加工店”。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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