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赛尔
海德格尔
康德
黑格尔
第1题:
一位哲人说过:“单凭观察所得的经验,是决不能充分证明必然性的。这是如此正确,以致不能从太阳总是在早晨升起来推断它明天会再升起。”这表明( )。
A.所谓事物的因果联系,不过是人们在观察中所形成的习惯性联想
B.感性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
C.人们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
D.归纳法只能得出或然性的结论,这种结论在认识中没有任何价值
第2题:
第3题:
对“两个秀才的认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者都坚持了唯物主义的观点
B.不同的人同一事物的认识是有差别的
C.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认识是不会改变的
D.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甲的观点错误,乙的观点正确
第4题:
思考所有哲学问题的基本概念框架是()。
第5题:
教育思想泛指人们对教育现象的认识,是指人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教育实践而形成的对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的认识、观点和看法。()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试结合国内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观点,谈谈你在这方面的认识。
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学说和立法都极有分歧,因此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例如:
(1)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但实际上也把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及其它一些程序规则都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不过,他们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它们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2)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却对国际私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该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的所有规范(如有关国籍与住所的规范)以及管辖权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私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还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不过,他们仍认为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范。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
除了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之外,还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例如,在早先,国际私法只是以某些国家的国内冲突法的形态存在。但后来,继统一冲突规范出现之后,又出现了通过国际公约缔结统一实体私法(即统一私法)的要求和趋势,这就使国际私法在范围上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自20世纪末起,另一种主张把各国在国际民商关系中要求“直接适用的法”也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中的理论,也开始张扬起来。
结合上述各种不同的理论,一般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方面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国境内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更不会发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指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第9题:
关于柏拉图的观点,说法不正确的是()
第10题:
认识运动是一个不断反复、无限发展的过程,这种观点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