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逐渐融合,其区别会越来越少。

题目
判断题
当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逐渐融合,其区别会越来越少。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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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而不包括判例法;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

B.和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变革相对缓慢,保守性的特点

C.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则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

D.大陆法系在诉讼中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和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 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式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5)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很多差别。总的来说,从哲学倾向角度而言,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本题中,A项看似正确,实则错误,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而不包括判例法;英美法系却并非恰好相反,而是既包括判例法,也包括制定法。B项则是英美法系的特点,而不是大陆法系的特点。

第2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在于( )。

A.大陆法系只有制定法才是正式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只有判例法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B.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无此分类

C.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制,而英美法系则一般采用抗辩制

D.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正确答案:BCD
解析: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后来又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各国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在宏观上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渊源传统上,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2)法典编纂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基本法一般采取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的制定法大多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3)法律结构传统上,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建立的。(4)法律适用传统上,大陆法系重法律解释,英美法系重法律判例。 (5)诉讼程序传统上,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6)职业教育传统上,大陆法系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对照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B、C、D,而选项A则犯了绝对化的错误,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同理,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故选项A不正确。

第3题:

相对来说,()一般采用审慎监管模式,()一般采用数量限制监管模式。

A、英美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

B、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

C、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

D、大陆法系国家和拉美国家;英美法系国家


参考答案:B

第4题:

以下列举的哪些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A.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B.大陆法系一般倾向于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主要为不成文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主要采用职权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
D.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

答案:A,B,C,D
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洼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职权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

第5题: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分为两类,即微观差别和宏观差别。微观差别是指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差异;宏观差别主要表现如下: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务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法律的适用所采取的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律规定的一般准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中,而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制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外,也要适用判例法,而且法官往往参与创制法律的过程。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多简明扼要,篇幅较短;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重在说理、论述,篇幅较长。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使得它们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不过,由于长期以来传统和文化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完全消失。

第6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公私法界限

B.在法院的设置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轨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双轨制

C.大陆法系行政法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审判的主要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典

D.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参考答案:A, B, C, D

第7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表现在()

A、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

B、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多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多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C、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推理,英美法系采用归纳推理

D、大陆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英美法有普遍法和衡平法


参考答案:ABCD

第8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正确答案:法律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另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法律教育等方面,这两个法系之间也存在一系列不同点

第9题:

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是相同的,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是相同的。但由于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上又各具特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在运用成文法规定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式,即从大前提(法条)到小前提(案件事实),再推导出结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必须从以往的个案中抽象出一般原理,再将其适用于目前审理的案件,因此必须在归纳推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式诉讼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10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答案:C
解析:
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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