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在结婚前与男朋友吴辰协议约定她父母留给她的一套老房子和一些存款为个人特有财产。但不幸的是,3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诉讼

题目
多选题
李静在结婚前与男朋友吴辰协议约定她父母留给她的一套老房子和一些存款为个人特有财产。但不幸的是,3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请问法院会判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  )
A

李静和吴辰在3年间的工资及奖金所得

B

吴辰炒股获得的收益

C

李静结婚前协议约定的父母的老房子和存款

D

结婚时,吴辰父母赠与的结婚房子

E

结婚前,吴辰自己购买的宝马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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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于先生是一位军人,2007年与于女士结婚。婚后于先生获得复员费10万元,为庆贺二人结婚,于先生的父母赠给儿子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房。2008年结婚纪念日于先生将婚前购买的轿车赠给了于女士,并写下了赠予合同。但一直没有过户。200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10万元的复员费属于( )。

A.于先生的法定特财产

B.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于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婚后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A

第2题:

陆琳在结婚前与男友韦刚协议约定,她父母留给她的一套三居室和一些存款为个人特有财产。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则下列财产中,法院会判定属于他们个人特有财产的有( )。

A.韦刚炒股获得的收益

B.结婚前韦刚自己购买的小车

C.陆琳结婚前与韦刚协议约定的父母留给她的房子和存款

D.韦刚和陆琳在两年间的工资及奖金所得

E.结婚时,韦刚父母赠与的结婚房子


正确答案:B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由此可知,BC项符合题意。

第3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①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②“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③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④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第4题:

共用题干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吴先生名下的公司40%的股权应该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吴先生的个人财产
C:张女士的个人财产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

第5题:

李某在结婚前依法继承了其父的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B.该房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C.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

D.该房产属于李某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参考答案:B
解析:下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题中的房产是李某婚前依法继承的,因此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资产。

第6题: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7Y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

该房屋属于( )。

A.夫妻共同财产

B.吴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D.20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8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B

第7题:

小李与小张2008年9月结婚,婚后购买了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上权利人一栏写着小李40%,小张60%。2009年底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100万元。则该房屋属于( )。

A.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

B.小张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二人的婚后约定财产

D.小李的法定特有财产


正确答案:C

第8题:

小钱2007年与金小姐相识并相恋,二人决定2008年10月举行婚礼,但金小姐的母亲要求小钱在结婚前购买房屋用于结婚,于是小钱2007年12月首付20万元购买了总价60万元的房屋一套,2008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于10月举办了婚礼。2009年二人因性格不和离婚,则该房屋( )。

A.属于小钱的婚前个人财产

B.二人的婚前共同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小钱的婚后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A

第9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兵与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小兵的诉讼请求
B.小张与小李结婚前,小张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表示赠与两人作为婚房,这套房屋在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属于小张个人财产
C.小丁与其妻子感情确已破裂,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不应受理
D.小红18岁时按村里习俗嫁给了杨某,半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小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B项中,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两人,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项说法错误。《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项中小丁是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起诉离婚,故法院应予受理.C项说法错误。D项,小红与杨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并且小红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不是婚姻关系,没有离婚一说,D项说法错误。故选A。

第10题:

共用题干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例回答15~18题。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上,张女士可分得()万元。
A:25
B:40
C:50
D:100

答案:C
解析:
张女士参与了婚后的共同还贷,可分得到40万元。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者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于有限公司,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先生名下的公司40%的股权是婚后出资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100万元,故张女士可分得50万元。


共有财产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分割,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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