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和吴辰在3年间的工资及奖金所得
吴辰炒股获得的收益
李静结婚前协议约定的父母的老房子和存款
结婚时,吴辰父母赠与的结婚房子
结婚前,吴辰自己购买的宝马轿车
第1题:
于先生是一位军人,2007年与于女士结婚。婚后于先生获得复员费10万元,为庆贺二人结婚,于先生的父母赠给儿子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房。2008年结婚纪念日于先生将婚前购买的轿车赠给了于女士,并写下了赠予合同。但一直没有过户。200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10万元的复员费属于( )。
A.于先生的法定特财产
B.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于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婚后共同财产
第2题:
陆琳在结婚前与男友韦刚协议约定,她父母留给她的一套三居室和一些存款为个人特有财产。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则下列财产中,法院会判定属于他们个人特有财产的有( )。
A.韦刚炒股获得的收益
B.结婚前韦刚自己购买的小车
C.陆琳结婚前与韦刚协议约定的父母留给她的房子和存款
D.韦刚和陆琳在两年间的工资及奖金所得
E.结婚时,韦刚父母赠与的结婚房子
第3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第4题:
第5题:
李某在结婚前依法继承了其父的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B.该房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C.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
D.该房产属于李某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第6题: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7Y元购买的房屋各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
该房屋属于( )。
A.夫妻共同财产
B.吴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D.20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8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7题:
小李与小张2008年9月结婚,婚后购买了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上权利人一栏写着小李40%,小张60%。2009年底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100万元。则该房屋属于( )。
A.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
B.小张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二人的婚后约定财产
D.小李的法定特有财产
第8题:
小钱2007年与金小姐相识并相恋,二人决定2008年10月举行婚礼,但金小姐的母亲要求小钱在结婚前购买房屋用于结婚,于是小钱2007年12月首付20万元购买了总价60万元的房屋一套,2008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于10月举办了婚礼。2009年二人因性格不和离婚,则该房屋( )。
A.属于小钱的婚前个人财产
B.二人的婚前共同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小钱的婚后个人财产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