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题目
问答题
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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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A.双方

B.男方

C.女方

D.户口在登记机关的一方


参考答案:A

第2题:

女方在结婚之前有一套房屋,现在准备结婚,可不可以对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如果双方进行约定,怎样进行约定?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但是应当注意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当然,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同时,你们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并亲到公证机关办理手续: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结婚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4)协议书草稿。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3题:

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人不得代理。


第4题: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A.女方没有生育能力

B.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C.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D.双方结婚不满两年的


参考答案:C

第5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

A.女方必须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C.男方必须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D.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参考答案:B, D

第6题:

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如果甲男在国外()。

A.可以出具自愿与对方结婚的书面材料由女方单独办理结婚登记

B.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结婚登记

C.可以由所在单位出面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D.必须回国亲自办理办理结婚登记


参考答案:D

第7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托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男方出外打工,又与他人结婚。女方遂到法院申请宣告男方与他人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但男方却辩称,自己与女方登记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女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方在登记结婚时虽然未达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方早已达到法定婚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男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与他人的婚姻当然应属无效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当然应认定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状况为准。因为缔结婚姻时的实际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一定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绝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考虑虽然该婚姻在成立时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却是一种既存的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基于该事实已经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故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承认婚姻无效制度中的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私权的尊重。如《日本民法典》就规定了不达适龄者的婚姻在达适龄后不得请求撤销;《德国民法典》对不适龄婚、重婚也作了承认阻却事由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条文的理解不同,出现了近乎“荒唐”的判决,即已结婚30多年的老夫老妻,仅仅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理解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合理、合法,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该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反映了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转变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第8题:

结婚后,女方身患疾病,已经下岗在家,但现在男方对此不闻不问,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应当承担。如果女方因为身患疾病,而男方对此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她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


第9题:

下面哪种情况,警察作出逮捕的可能性最低?()

A.女方拒绝签字逮捕

B.警察不要求女方签字而直接要求逮捕

C.女方同意签字逮捕

D.构成刑事犯罪


参考答案:A

第10题:

如何处理此项婚姻关系的财产分配等问题

 朋友跟丈夫结婚已经20几年了。 夫妻关系不和已经近十年了, 分床睡5年了。 男的是个很没有责任感的人, 两人现在已没有感情,关系早就破裂, 现在女方想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想问下可以通过什么方法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另外就是问下财产分配问题,如果房子写的是男方名字,但是因为家里大部分东西都系女方置备 而且平常生活开销都是女方承担比较多,这块会如何解决?


一、分床睡的问题,很难举证,而且法律上只认可“因感情不合的分居。”
二、最快的离婚手续是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否则,只能起诉。当然在诉讼的过程中,仍然可以调解。
三、财产分配问题:房子问题还需要考虑是什么时候买的,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后买的,即使只有一个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婚后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支出和付出比较多的,可以提出,作为分割财产的考虑因素。
五、离婚的关键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围绕这个焦点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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