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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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自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未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亲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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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1999年1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面不正确的选项是:( )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解析」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第13条第4款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同无继承权是两码事,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

第2题:

刘梅与胡涛系夫妻,育有一子胡东11岁,现二人离婚,胡东随父亲生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后胡东与刘梅脱离母子关系

B.离婚后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C.刘梅应当支付胡东的抚养费用

D.刘梅对胡东有探望权


参考答案:B, C, D

第3题:

刘某(男)与方某(女)于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5岁的孩子刘宇与母亲方某一起生活,但刘某具有探视权。2012年6月,刘某又与秦某结婚,不久二人生下孩子刘丹。刘某与方某离婚之前,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刘某对方某具有保险利益

②刘某对刘宇具有保险利益

③刘某对秦某具有保险利益

④刘宇对刘某具有保险利益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②③④


参考答案:B

第4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有(  )。

A.曹某
B.刑某
C.刘某丹
D.刘某舟

答案:A,C,D
解析: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已经死亡,故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尽管刘某与刑某共同生活,但其与曹某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其配偶仍然是曹某而非刑某。

第5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刘某的遗产有(  )。

A.个人财产80万元
B.与刑某共有财产的一半,即15万元
C.刘某继承的父母的房屋
D.刘某继承的父母的房屋的一半

答案:A,B,D
解析: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A项,刘某的个人财产80万元可以作为其遗产;B项,刘某与刑某共有的30万元中,15万元应属刘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可以作为其遗产;CD两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有继承权,刘某父母先于刘某死亡,故即使二老生前主要由曹某照顾,曹某仍然没有继承权。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刘某继承的父母的房屋系其与曹某的共同财产,其个人所有部分为一半。

第6题:

刘某(男,28岁)与肖某(女,27岁)原是同一企业职工。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2年1月,刘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刘服刑期间,肖曾去看过他,并写信鼓励他好好改造。刘某也听取妻子的意见,表现良好,并减刑半年。2002年3月,肖的父母亲看望肖,劝说肖与刘离婚,并给肖介绍男朋友。恰在此时,肖发现自己已怀上刘的孩子,便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刘得知此事后责怪肖未与自己商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肖思前想后,认为还是应听从父母的劝告,与刘离婚。2003年1月,肖以婚后经常吵架,刘犯罪被判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刘坚决不同意离婚。问:对肖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因为结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情况来看:
(1)被告刑期较短。
(2)原来夫妻感情较好。
(3)由于原告的规劝,罪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好;所以,所以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


第7题:

2003年6月,黄超(男)与刘芸(女)登记结婚。2010年6月,黄超向法院起诉与刘芸离婚。下列选项中,黄超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刘芸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刘芸与黄超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

C.刘芸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

D.刘芸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正确答案:D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第8题: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9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如果刘某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某,其遗产应由(  )继承。

A.曹某
B.刑某
C.刘某丹
D.刘某舟

答案:B
解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可见,遗嘱继承应该先于法定继承。刘某如果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给刑某,其遗产便应由刑某继承。

第10题:

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总额为(  )。

A、195万元
B、295万元
C、284万元
D、184万元

答案:D
解析: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偿还刘某生前应缴纳但未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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