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题目
问答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选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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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但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2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哪些销售?


参考答案: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第3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参考答案:《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主要采取概括式和排除式来确定其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采用概括式规定。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采用排除式规定。(A)公约第二条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6种合同: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所进行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B)公约第三条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C)公约第四、五条未规定有关下列实体问题的内容:①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②对售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③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死亡的责任问题。

第4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做的保留有()

  • A、对公约适用的买卖范围
  • 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扩大适用
  • C、合同的形式
  • D、买方的义务

正确答案:B,C

第5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参考答案:

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第7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依据。


正确答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8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选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9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保留是什么?


正确答案: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5、96条的规定对其第1条第1款(B)即“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和第11条即“合同形式”的规定作了保留。《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意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然而《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就缩小了;特别是这一规定,很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抵触,而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思是应该得到充分尊重的。基于以上理由我国对《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不受《公约》该条款的约束,这是适当的。《公约》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的规定。然而按照我国对外贸易的习惯和相关法律,国际货物买卖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亲产所以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标的金额巨大,履行期限往往较长,如以书面以外形式订立,一旦发生争议,将会遇举证等方面的困难,故宜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易于确定合同内容并准确履行合同,也便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处理依据。但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我国在合同形式方面立法上的重大改变。据此,今后我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至于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保留,今后是否继续有效或者撤回保留,尚有待商榷。

第10题:

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是什么?


正确答案: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的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即应适用该《公约》。但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1款B条及第11条作出了保留,也就是说相关规定对我国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此外我国当事人与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则不适用该公约的规定,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对于《公约》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也须适用我国《合同法》或其他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