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广泛的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2.严格的法定性。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因为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关系的复杂性,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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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一)普遍性原则(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四)社会化原则

第2题:

简述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


正确答案: (1)依法实施。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
(2)基金由个人、雇主和国家承担。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和雇主必须缴纳社会保障费,各国政府在基金收支不平衡时酌情给予资助。
(3)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公民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取得享受权利后,才能;依法领取各种社会保障津贴。社会保障的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相关,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第3题:

社会保障法是最具有()特征的部门法。

A、民法

B、社会法

C、刑法

D、行政法;


参考答案:B

第4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1.广泛的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2.严格的法定性。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因为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关系的复杂性,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

第5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必须体现它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根本性、特有性、始终性、规范性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全面性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效率性原则。
(5)可操作原则。
(6)可持续原则。

第6题:

简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参考答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的交叉部分。

第7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及其内涵。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对遭受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摆脱困境或提高其生活质量从而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了以下内涵:
(1)强调了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
(2)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可能遭受社会风险的所有社会成员。
(3)目的是为了帮助社会成员克服其遭受到的社会风险,帮助其摆脱困境甚至提高生活质量。

第8题: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 )


参考答案:T

第9题: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含义、特征、投资运营的方式。


正确答案: 含义: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
特征:强制性、广泛性、专用性、储存性、互济性。
运营方式: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者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直接进行商业证券投资或实业投资。

第10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正确答案: 根据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济贫法阶段
它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对旧式慈善事业的规定,根本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相提并论。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随后成为他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其影响逐渐波及整个欧洲、北美、拉美及大洋洲等地区。其中,美国1935年颁布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基本的标志有:
第一是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
第二是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又一高峰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
第三是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
第四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是一些工业化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充实了以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使之走向定型,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能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促使社会保障立法在多数国家进入成熟期。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均进入了自我完善并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时代,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纷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途径。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发展中,但已经体现出的特色却会长期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