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区的中意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太岳建材公司在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太岳建材公司应当向中意贸易公司提供500

题目
单选题
位于甲区的中意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太岳建材公司在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太岳建材公司应当向中意贸易公司提供5000立方米的木材,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因太岳建材公司失火,未能及时供货,双方发生争议,中意贸易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仲裁委员会保全太岳建材公司在丁区的财产。仲裁庭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中意贸易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于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中意贸易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应向下列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A

被申请人太岳建材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B

被申请人太岳建材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C

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

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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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仲裁委员会接受中意贸易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将该申请提交下列哪个人民法院?()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D
本题考查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这里的人民法院既可以是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2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A

第3题:

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玻璃制品公司签定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丙区交货。合同签定后,因玻璃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如果乙区法院以下列哪些理由不予受理,其做法是正确的是:( )。

A.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B.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C.商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D.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正确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起诉的基本条件。又根据《民诉意见》第l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A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4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8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4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应当入选。D项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也不得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4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已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协议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第5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材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3000吨钢筋运至某工地,向施工单位履行交货义务。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则()

A 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应共同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B 供应商应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C 供应商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均可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60.C【解析】《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贸易公司  是债权人,建材供应商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第三  人,供应商违约,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6题: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中意贸易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应向下列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A.被申请人太岳建材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B.被申请人太岳建材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C.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撤销的管辖人民法院问题。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7题:

位于甲区的森达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大成机械厂签定一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签定后,森达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大成机械厂提供了设备,但大成机械厂仅支付了部分设备款,拖欠36万元设备款一直未支付。森达贸易公司在催要设备款的过程中,发现大成机械厂虽然没有可用于还债的财产,但是对位于丙区的尚峰机械公司享有83万元的到期债权。根据上述案情,如果森达贸易公司以尚峰机械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下列关于大成机械厂诉讼地位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被告

D.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A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l6条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在本诉中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所以A项正确。

第8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9题: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的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A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

D.B区法院和C区法院


正确答案:A
[考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A。根据《民诉意见》第l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选A项。

第10题:

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玻璃钢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丙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玻璃钢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如果乙区法院以下列什么理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

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D:商贸公司与玻璃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详解: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应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主要从两方面进行:(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亦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个条件。(2)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另外《民诉法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起诉与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本题中选项A、B、C项均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D项中法院不应当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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