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申请认定其配偶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在丁某的近亲属中,下列哪些人能够担当丁某的代理人()

题目
多选题
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申请认定其配偶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在丁某的近亲属中,下列哪些人能够担当丁某的代理人()。
A

丁某的配偶刘某

B

丁某的父亲

C

丁某的母亲

D

丁某的成年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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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的玻璃。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和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打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如何处理?

A.可以进行追偿

B.不可以追偿

C.可以要求任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D.可以要求任某和赵某共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


参考答案:AC

第2题:

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

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

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

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


正确答案:C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3题: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A正确。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在租赁期内丁某可以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方某返还房屋,但是方某可以基于与丁某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抗辩。

  选项B错误。方某将房屋转租给唐某,无论之前是否征得丁某的同意,丁某都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唐某返还房屋。但是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已经征得丁某同意,唐某可以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未征得丁某同意,丁某可以先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然后要求唐某返还房屋,唐某此时则无权主张抗辩。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若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唐某的,丁某对租赁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第4题:

黄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2010年黄某夫妇遭遇车祸,黄某当场死亡,丁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夫妇二人在世亲人有女儿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父亲和丁某弟弟。下列关于黄某、丁某个人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B: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C: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D: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答案:B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5题:

下述哪些案件,是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

A、某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夫失踪

B、某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持不同意见,依法诉至法院

C、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某甲以某乙欠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参考答案:A,B,C

第6题:

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发现丁某依然生存。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请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丁某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A.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ABC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既然在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则原配偶是否同意恢复在所不论。

第7题:

丁某酗酒闹事,被执勤的某区公安局警察任某、赵某碰到,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摔倒在地死亡。后丁某的父亲以行政侵权为由向公安局要求赔偿。公安局赔偿后,可以如何处理?()

A、可以进行追偿

B、不可以追偿

C、可以要求任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D、可以要求任某和赵某共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第8题:

某市的县地税局子2005年7月9臼通知某银行冻结丁某的存款20万元,但未告知丁某。丁某在2010年4月23日到银行取款时被告其存款被冻结。丁某对冻结存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寨,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A.丁某最迟可在2010年6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

B.丁某只能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一

C.丁某有权最迟在2010年7月23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该银行可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正确答案:BCD
85.答案:B、C、D 考点:复议申请期限、起诉期限、复议机关和第三人 讲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2010年4月23日起算,算至6月22 日(4月份还剩7天,加上5月份的31日,故6月22日为申请复议期限的最后一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若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地税局,除非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故选项B“只能”的表述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题,冻结行为是2005年7月9日作出的,故对丁某的最长保护期到2010年7月9日,故选项C“7月23日”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本题,县地税局的冻结行为不影响银行的任何权益,故银行不可充当本案第三人。选项D错误。

第9题:

丁某于2010 年10 月在一辆长途汽车上持枪抢劫,在逃离现场之际,乘客刘某将其抱住,其他乘客上前协助,丁某为了脱身开枪射击刘某,导致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他乘客见状纷纷躲避,刘某得以逃跑。公安机关于2011 年6 月将丁某抓获,查明丁某出生1993 年7 月,检察机关于2011 年12 月8 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处理,以下正确的是( )

A.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B.黄某是丁某的舅舅,被剥夺政治权利,其可以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C.郑某是丁某的姑父,甲市A 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可以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D.丁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正确答案:BD
【答案】:B、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D 选项正确。

第10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人民法院指派审判长丁某、人民陪审员杜某、刘某审理该案,书记员贺某记录,下 列情形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 )
A.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
B.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
C.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回避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A项中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符合第1项规定,C项中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符合第2款规定,D项中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符合第2款、第4款规定,因此上述情形均需要回避,答案选择 A、B、C、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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