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即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

题目
判断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即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那么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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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既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其债权,不能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C.丙公司如果拒绝甲公司要求向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甲公司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乙公司放弃了对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本题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保全自己的债权。

第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CD
【考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l5日内而非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对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本题中,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结合本题,法院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再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选项是B,考生容易将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相混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3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4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30万元

B.以债务承担为由要求丙公司代甲公司偿还30万元

C.要求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以债权让与为由要求丙公司代甲公司偿还30万元

E.以甲公司名义起诉丙公司,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正确答案:AC

第4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3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合意,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债权即转让完成
B.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清偿债务
C.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
D.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抵销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即可在甲丙之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未通知债务人乙公司时。该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可以以未经通知为由抗辩。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乙公司互相享有债权、负有债务,且均已届期。债务人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抵销。因此,选项D正确,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 .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6题:

假设乙公司履行完之后,与丙公司达成协议,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可以以自己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对丙公司主张

B.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法向丙公司主张抵销

C.甲公司应当向丙公司履行

D.甲公司不按约定向丙公司履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CD
BCD。解析:《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可以向受让入主张。”所以A项错误。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项正确。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丙公司取代乙公司成为甲公司,人,所以甲公司要向丙公司履行,不履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BCD正确。

第7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乙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公司各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因乙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无力偿还甲公司债权,甲公司通过诉讼代位行使对丙公司20 万元债权,获得胜诉判决。丙公司在向甲公司偿还10 万元后表示无力偿还。现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请求乙公司偿还10 万元

B.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10 万元债权

C.请求乙公司承担10 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题中,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已获得支持,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20万元,这导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因此,丙公司无力还款,乙公司既不再负偿还责任,也不负担保责任,故A选项错误。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已无任何请求权,故其也无权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B选项错误。由于丙公司无力还款,作为债权人,甲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故D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一)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次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3.次债务人可行使三种抗辩: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经审查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②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第8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既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其债权,不能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C.丙公司如果拒绝甲公司要求向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甲公司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乙公司放弃了对丙的债权,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本题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保全自己的债权。

第9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既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本题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保全自己的债权。

第10题: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B.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
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
D.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因比,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l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三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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