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特征:地域性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团性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独特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主要因素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国际保护、国内立法:1.TRIPS协议前的国际条约(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第一个提出保护产地标识的多边公约。该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对直接或间接使用有关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的商品来源或身份的虚假名称的,可以采取禁止进口或扣押商品等相应的制裁措施。(2)《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是专门针对制止虚假和欺骗性的产地标记而订立的,它是对巴黎公约的补充。《马德里协定》是对地理标志实施专门法律保护的奠基者。(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第一次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原产地域标识的国际保护制度。《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提供的保护是相当全面的,协定还要求建立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制度,并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TRIPS协议1994年后,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纳入了保护范围,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6年1月1日后,TRIPS协议适用于WTO各成员国,其中的地理标志条款,各国必须共同遵守,协议将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并列,并予以专节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