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宪法的人权保障。

题目
问答题
试论述宪法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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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宪法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人权。()


参考答案:正确

第2题:

试以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论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关系的规定。


答案:
解析: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

第3题:

我国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参考答案:错误.我国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4题:

人权保障是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

  • A、宪法保障
  • B、立法保障
  • C、行政保护
  • D、司法保障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家基本价值观。


答案:对
解析: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家基本价值观。

第6题: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这说明( )。

A.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由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B.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由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决定的

C.在此之前我国法律不太注意对人权的保护

D.人权保护需要法律,特别是宪法的保障


正确答案:ABD
85.ABD[解析]法的社会本质和法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是体现以社会主义国家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既然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那就决定了它必须是尊重和保护广大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人权保护只有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阶段才能被很好地实现,因此人权保护需要法律,特剐是宪法的保障。在人权写入宪法之前,我国的法律也是处处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只是缺乏保护的经验,没有将人权保护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
定下来。C项说法不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第7题:

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试从宪法的特征和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答案:
解析: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具有其合理性。
所谓人权,是指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西方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之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宪法中,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因此,可以说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核心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再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虽然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主要还是两个方面,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且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处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8题: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

A.国家维护人权

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C.国家尊重人权

D.国家保障人权


参考答案:B

第9题:

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陳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其中,宪法保障是()

  • A、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 B、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 C、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 D、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正确答案:A

第10题:

试论述宪法的人权保障。


正确答案: 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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