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题目
问答题
什么是“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中称“最强联系”,在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称“最重要联系”。它是把各种客观因素经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加以认定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但它往往作为一项总的指导原则在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发挥着至高无上的作用(如上述两部法律),有时又作为一项对各种既定的冲突规范起校正作用的准据法表述公式。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5条便分别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联系更为密切,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所以,这一准据法表述公式既可在制定有关冲突规范时预先由立法机关加以确定(如奥地利、瑞士等国立法),亦可作为授权性规范在立法中交由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去自主认定。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

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侵权行为地法律

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


参考答案:B

第2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扶养适用()

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参考答案:D

第3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抚养适用()。

A.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抚养人和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与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参考答案:D

第4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一个以上住所的,则以哪个为其住所?

A、当事人国籍国的住所
B、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住所
C、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D、与产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时,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时,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D为当选项。

第5题:

根据我国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一条主要原则

C.当事人有共同的经常居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D.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参考答案:ABC

第6题:

什么是“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参考答案:“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中称“最强联系”,在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称“最重要联系”。它是把各种客观因素经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加以认定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但它往往作为一项总的指导原则在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发挥着至高无上的作用(如上述两部法律),有时又作为一项对各种既定的冲突规范起校正作用的准据法表述公式。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5条便分别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联系更为密切,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所以,这一准据法表述公式既可在制定有关冲突规范时预先由立法机关加以确定(如奥地利、瑞士等国立法),亦可作为授权性规范在立法中交由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去自主认定。

第7题:

萨维尼认为,侵权行为应以()为其准据法

A.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C.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参考答案:B

第8题:

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  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 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显然,在本题中,应排除 A、 B、C 选项,D 为正确答案。

 

第9题:

共用题干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的,则以()为住所地。
A、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B、当事人的国籍国
C、与产生民商事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D、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相关行为地

答案:A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第10题:

萨维尼认为,侵权行为应以()为其准据法

  • A、行为地法
  • B、法院地法
  • C、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B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