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4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2题:
第3题: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按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仅授予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股东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故当上述法定事由出现而董事会不行召集权时,临时股东大会便无法召开。对此,在《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上市公司可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意见》处理,非上市公司则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从而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在必要时得以召开。
第4题:
第5题:
A、5%
B、10%
C、15%
D、20%
第6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成员5人。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董事人数减少了1人
B.未弥补的亏损为2200万元
C.持有公司股份15%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7题:
第8题: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具备时,应当在()内召开临时会议。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第9题: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即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