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经济法涵义的科学性。

题目
问答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涵义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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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正确答案: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第2题:

简述国际市场销售渠道的涵义。


正确答案:销售渠道,又称分销渠道、分销途径。是指商品从生产领域进入另一个生产领域或消费领域的流通途径;它不仅是指商品实物形态的运动路线,还包括完成商品运动的交换结构和形式。具体来讲,销售渠道本身包括四层涵义。
(1)销售渠道是商品流通的途径;
(2)销售渠道的沟通需要中间商的努力;
(3)销售渠道的畅通是商品所有权的转换;
(4)销售渠道反映了商品实体的运动。

第3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4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作用关系


正确答案:1.国经是巩固现存国秩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秩、建立新国秩的重要手段
2.国经的发展过程是维护国旧秩序和建立国新秩的斗争与妥协的过程,其结果推进了新的国经法的规范的形成而新的国以法规范的形成和确立又更有效更彻底地变革国经旧秩,更有力时巩固和加强国经新秩序。

第5题:

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正确答案: (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第6题:

简述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正确答案: (1)关于调整对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2)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认为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3)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性质。不专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范畴,它的内涵与外延,早已经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等。国际经济法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第7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1、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
(1)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2)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3)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第8题:

经济法兴起的真正涵义不包括

A、经济法概念开始出现

B、经济法律规范产生

C、经济法部门形成

D、经济法学著作出现


参考答案:ABD

第9题:

简述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说。


正确答案: 广义说的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第10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涵义的科学性。


正确答案:1.狭义说与现实不符,狭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交往主体仅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其调整对象也公限于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但从当代的客观事实来看以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为主体的一方或双方,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显然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对国际经济关系起调整作用.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理应由国际公法规范加以调整和制约,但在当代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则不但受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调整和制约而且受有关的国际私法规范、各该交往国家的国内民商法规范以及国内涉外经济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3.结论。科学的符合客观现实的国际经济法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有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往往同时起作用,并互相渗透、互为补充,而且东道国的国内法往往占有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