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氏二兄弟纠集数人对某女青年调戏侮辱,杨某挺身而出进行制止,遭到胡氏二兄弟等人的围攻,杨某拔刀自卫将胡大扎成重伤,检察机

题目
多选题
胡氏二兄弟纠集数人对某女青年调戏侮辱,杨某挺身而出进行制止,遭到胡氏二兄弟等人的围攻,杨某拔刀自卫将胡大扎成重伤,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胡氏等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十分不满,带领多人冲进检察机关,强占办公室、会议室等工作场所,且见东西就砸,见到干警就打,致使检察机关无法进行工作长达四个小时。胡氏等人的行为构成:(  )
A

妨害公务罪

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D

聚众“打砸抢”罪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胡某夫妇系吉祥镇如意村村民,为补贴家用,二人进程打工,在城区租了一问临街房开了一家小商店,由于生活拮据,夫妻二人就吃住在小商店内。某日下午,魏某等人趁店内无人之际,携带仿真手枪、胶带、三棱刮刀等工具进入商店,强行将商店卷帘拉上,用仿真手枪、三棱刮刀顶住胡某的胸部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物。胡某不从,魏某随手拿起一瓶酒砸在胡某的头部,致胡某左耳失聪。魏某等人抢得现金4000元后逃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A.入户抢劫

B.抢劫致人重伤

C.持枪抢劫

D.抢劫数额巨大


正确答案:B
根据司法解释,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本题中,胡某的商店虽然也是其供家庭生活所用的居所,但同时也是经营场所。对于集经营、生活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由于其对外开放,行为人可以不经主人允许即进入,尚未处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态,不能认定为户,因此,A项不选。“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仿真枪支,因此,C项不选。“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因此,D项不选。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使人丧失听觉的属于重伤,因此,B项当选。

第2题: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赵某是聋哑人,就为其聘请了翻译人员胡某,但赵某认为自己曾经打伤过胡某的妻子,胡某一定对自己怀恨在心,会借此机会报复,于是申请胡某回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赵某不能申请胡某回避

B.赵某只有等到案件开庭审理时才能申请翻译人员胡某回避

C.对胡某的回避应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决定

D.对胡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


正确答案:ABC
《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了回避的理由,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3l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规定:“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翻译人员提出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第3题:

胡某因病去世,留下房屋18间,由于未立遗嘱,胡某的6个子女对遗产法定继承,6人约定,每个人拥有1/6的产权。胡某的儿子胡二以其继承所得的1/6产权设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胡二有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B.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共同共有,胡二无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C.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胡二无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D.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共同共有,胡二有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和抵押权的设立。本题中因胡某的6个子女对该房屋进行了约定,每个人拥有1/6的产权,因此,他们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有权以自己拥有的份额设定担保,不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4题:

某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几个人在县城路上打架,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将几个人带回公安局,并收集了现场目击者的一些证言,公安机关在对此案进行审查后,发现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时,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A:查明参与这次事件的有刘某、胡某、张某、王某四人,围观群众数十人
B:查明事件起因是刘某与胡某、张某有矛盾,遂纠集王某蓄意殴打胡某、张某,对方还击,非随意打闹
C:查明胡某在打斗中头部受伤,不省人事,应属重伤
D:刘某与胡某、张某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感情纠纷,刘某认为胡某和张某破坏其家庭

答案:B,C
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B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C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故意致人重伤的情形,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题:

(二)

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并被羁押。后胡某被批准取保候审。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75.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A.胡某无经济来源的父母

B.胡某在某公司任经理的妻子

C.胡某上初中的儿子

D.胡某在某公司任职的姐姐


正确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6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

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4分)

         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5分)

        (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分)

         理由: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拥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3分)

 

 

 

 

第7题:

胡某和吴某系表兄弟关系,二人不得同时在某县检察院工作。 ( )

参考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
《公务员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8题:

某市开发区管委会多名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责任追究。管委会主任杨某、开发区纪工委书记胡某等人被问责。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杨某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

B.胡某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

C.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在15日内向杨某、胡某宣布

D.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应在3个月内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共用题干

被告人张某、马某合伙经营出租车。2005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驶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外地来本市打工的胡某,站在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张某、马某二人发现后,未问胡某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某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某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两被告人将车开到某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某提前付5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8元即可),胡某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某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并迫使胡某交出现金50元,然后开车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人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如果胡某在二被告人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某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某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某一条腿,胡某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D: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二被告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答案:A,D
解析:
【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第10题:

“虞山派”较为重要的画家主要有杨晋、胡节、唐俊、顾防等人。


正确答案:正确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