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

题目
单选题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

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乙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虽然没有直接损失,但具有损失的紧迫危险,应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甲的行为仅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罪,对具体行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认定后应按照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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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1~6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BCD

第2题:

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即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第3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l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问,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问,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问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从上述分析可知.该6间房屋属于张某、王乙、王小甲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该协议有效。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据此可知,曹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曹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入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菜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4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 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第5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第6题:

2010 年8 月,公民甲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某先支付房屋总价款100 万元的20%即20 万元,然后乙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甲某使用,在甲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房地产公司,在甲某付清全部价款后,乙房地产公司负责给甲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10 年10 月,甲某支付第一笔价款20 万元后,乙房地产公司便将其所购买住房的钥匙交给了甲某,甲某搬家人住。2011 年3 月,甲某支付了第二笔价款5 万元,此时房屋价格上涨,甲某所购房屋涨到120 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乙房地产公司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

B.乙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得房屋增值部分20 万元的收益

C.乙房地产公司已向买受人甲某履行了交付义务

D.甲某有权获得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依据《合同法》第134 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条款,A 项正确。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总是同时发生的,尤其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交付的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常常是不一致的,而依据《合同法》第163 条的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第1 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某,即可认定其完成了交付义务,其后房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 (20 万元的孳息)依法应归属于买受人甲某,故B 项错误,C、D 项正确。

第7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已经支付100万元。但是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公司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B.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已付房款100万元及利息
C.乙有权请求甲赔偿其因乙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不超过2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答案:D
解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已付购房款为100万元,所以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不超过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故本题答案为D。

第8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BC

第9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B,C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认定【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A选项中,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施的掩盖行为,即所签订的6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违背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乙乘甲处于父患癌症急需用钱的窘迫境地,与之签订低价买卖合同,构成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

第10题: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以300万元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为少交税款,双方约定在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易价款写250万元,合同签订1周后,双方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因房款支付数额,双方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性、效力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约定房屋价款2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甲、乙关于房屋价款250万元的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D.乙仅有义务向甲支付250万元房屋价款
E.甲有权请求乙支付300万元房屋价款

答案:A,C,E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约定价款250万的买卖合同无效,而约定价款300万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有权请求乙支付300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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