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
异姓养子
庶子
命继子
第1题:
下列关于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B.旁系血亲之间可以收养
C.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D.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直系血亲关系
第2题:
简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
条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被收养。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3题:
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
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4题:
秦朝法律规定,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表明,西晋时()
A养子亲子权利相同
B血缘亲情逐渐淡化
C宗族利益受到保护
D儒家伦理得到强化
第5题:
第6题:
关于收养和抚养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收养关系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消灭。
B.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可因作为这种拟制血亲存在基础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C.收养关系终止,因收养而产生的所有亲属关系消灭。
D.离婚当然消灭因抚养事实业已形成的所有拟制血亲关系。
第7题:
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的内容)?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彼此之间就发生了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到相同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内容有: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8题: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即送养人。
A.收养人
B.被收养人
C.送养人
D.被送养人
第9题:
第10题:
收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它依法成立后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