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主债和担保的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题目
多选题
下列关于主债和担保的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债的担保无效,主债也无效

B

主债无效,债的担保也无效

C

债的担保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D

担保是由法律规定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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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BD

《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但是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人。

  选项A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就有一种,而非数种,因此,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C错误,选项B、D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因此,该债属于连带之债,而非按份之债。另外,连带之债的前提是多数人之债,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同时也属于多数人之债。

 

第2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

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参考答案:B, D

第3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合同表述错误的是( )。 A.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 B.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C.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 D.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确答案:C
《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该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合同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
B.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
C.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答案:B
解析: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题:

下列关于反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反担保担保的对象是主债权

B.本担保无效,则反担保也无效

C.留置、定金不能设立反担保

D.反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正确答案:BC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反担保。反担保以本担保为存在前提,关于反担保的法律适用,遵守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以本担保存在为前提,本担保无效,反担保也无效。因而,B是正确选项。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故C正确。反担保对象是本担保,而不是主债权,故A不正确。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故D错。正确答案是BC

第6题:

钱某向周某借款1万元,钱某的朋友车某向周某提供了担保。下列选项中,关于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 钱某和周某之间是双务法律关系

B.车某和周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而钱某和周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车某和钱某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o⊙)

D.主人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BD
BD钱某向周某只承担返还欠款的义务,不享有权利,因此他们之间是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依赖于借贷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因此是从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由合法行为产生的,故为调整性法律关系。钱、周、车三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

第7题:

钱某向周某借款1万元,钱某的朋友车某向周某提供了担保。下列选项中,关于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

A.钱某和周某之间是双务法律关系

B.车某和周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而钱某和周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车某和钱某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D.三人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BD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鳞析」钱某向周某只承担返还欠款的史务,不享有权利,因此他们之间是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依赖于借贷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因此是从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由合法行为产生的,故为调整性法律关系。钱、周、车三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

第8题:

关于担保的附随性,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B.债的担保应当随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C.债权人不可以将担保债权与债权分别为他人作担保

D.债的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参考答案:A, B, C, D

第9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B
解析:
【考点】保证;债的分类【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陷阱】D是陷阱项,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保证关系,各自为单一之债,非为多数人之债。倘若乙丙在同一保函上签字或与银行签订同一合同,则为多数人之债。

第10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合同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
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
C.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答案:B
解析: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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